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114年度守望相助隊申請經費補助
  • 發布單位:金門縣警察局

一、主旨:為辦理本縣守望相助隊組織運作經費補助,請符合資格之守望相助隊自即日起至114年10月1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依據:本縣警察局105年12月28日金警保字第1050024405號函頒「守望相助隊組織運作經費補助作業要點」。

三、補助案資訊:

(一)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4年10月1日止。

(二)補助對象:核准成立且持續運作之守望相助隊。

(三)補助項目及金額:運作費:包含事務費、裝備費及會議、宣導費,其項目及基準比照臺灣健康社區六星計畫社區治安—補助經費項目及基準辦理(如附件11);每年補助每隊最高新臺幣(以下同)2萬元。

(四)全案預算金額概估:18萬元

(五)申請及審核方式:

1、申請方式:

 (1)守望相助隊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所轄警察分駐(派出)所提出申請陳報分局審核:

    甲、補助計畫申請表(如附件1)。

    乙、補助計畫書(如附件2)。

    丙、運作經費概算表(如附件3)。

    丁、守望相助隊組織成員名冊。

    戊、巡守路線圖。

    己、守望相助隊最近3個月之巡守勤務表(持續運作)。

 (2)分局應依「經費補助審核標準表」(如附件7、8)所列事項進行審核,如有缺漏或不符規定而能補正者,通知守望相助隊進行補正,無法補正者,則不予通過審核。

 (3)各守望相助隊申請資料經分局核准後函知申請補助之守望相助隊依計畫執行並進行核銷。

 2、審核方式:詳如守望相助隊經費補助作業程序表(如附件9)。。

四、申請時請填具「身分關係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之公職人員或第3條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內容公開於機關網站。

五、檢附「金門縣警察局守望相助隊組織運作經費補助作業要點」、「身分關係聲明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各1份。

 

  • 點閱次數:199
  • 上版日期:114-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