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條規定,為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特制定本法。同法第9條之1規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第1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派員調查,依法給予必要救助(第2項)。
二、警察人員基於上開法律規定,並配合政府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或亟需醫療補助者,透過執行巡邏、守望、家戶訪查等勤務時,發現有前述需要「社會救助」之對象,適時予以關懷並通報主管機關辦理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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