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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停車能否以勸導代替舉發?

"對於違規停車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下列規定者,得依法施以勸導代替舉發:
一、 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二、 深夜時段(0至6時)停車,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之情形。但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三、 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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