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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種設施屬於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之公有公共設施?

"所謂「公有公共設施」,係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基於公眾共同之利益與需要,為增進人民福祉,而提供給公眾使用之各類有體物或附屬於該物之設備,例如道路、橋樑、水溝、下水道、公務機關廳舍或由公務機關所設置(管理)而供公眾所利用之設備等。惟因「公有公共設施」除須已設置完成外,並須開放供公眾使用始足當之,故若尚在施工建造中,或雖已建造完成但尚未開發使用者,皆非國家賠償法所稱之公有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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