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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面納管模擬槍之「主要組成零件」,自即日起至114年2月12日止報備持有或繳銷不罰。
  • 發布單位:金門縣警察局

為展現政府打擊非法槍枝決心,本(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本條例)部分條文案,有關強化模擬槍管制部分,除將模擬槍罰則從行政罰提升至刑罰,並納管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為行政罰,阻斷改造槍枝零件之主要來源,減少黑槍數量,以保障民眾生命及財產安全。

為配合本次修法修正本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內政部業會同經濟部於本年8月12日公告查禁模擬槍之主要組成零件。對於修法前已持有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之民眾,自即日起至114年2月12日止,攜帶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及身分證明文件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報備持有或繳銷,未於114年2月12日前完成報備程序者,依法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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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3-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