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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發生交通事故,如果雙方和解,可否要求警察不要實施酒測?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第4項規定,「肇事之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或無法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或疑似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者,警察機關應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是以,警察人員處理交通事故,不論兩造當事人是否和解,只要發現任一駕駛人有疑似飲酒情形,即可要求該駕駛人配合檢測酒精濃度,如其不願配合,依法應強制送至醫療或檢驗機構抽血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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