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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發生後,已請警察處理,但事後對方不願賠償、和解,該如何解決?

"一、若無人傷亡,僅車輛毀損、財物損失之交通事故是屬於民事案件,請當事人自行協調理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若無法達成和解,請逕向當地鄉、鎮、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註:民事賠償依規定警察不得主動干涉)。
二、民事賠償屬告訴乃論案件,採「不告不理」原則,故現場處理警察機關無主動通知辦理之義務,當事人應自行依法辦理。
三、有人受傷之交通事故,當事人無法自行和解,欲提出傷害告訴時,請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分駐(派出)所、偵查隊或管轄地方法院提出告訴(追訴期為
6個月)。
(一)涉外事故:當事人為外籍人士時,請向當地警察局外事服務站洽辦。
(二)軍車事故:當事人為軍人時,請向當地憲兵機關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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