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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交通違規行為時,應如何檢舉?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二、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民眾檢舉違規行為,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提供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真實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二)發現違規行為之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等具體相關資料。但檢舉對象如係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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