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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違規車輛要等繳完罰鍰後才可領車,為何酒駕違反公共危險移送法辦之車輛可委託親友代領?

"現行警察機關執行取締酒後駕車程序:
ㄧ、對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0.15-0.24mg/L)之酒後駕車行為,因係屬行政罰規範且為顧及當事人之安全,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予以掣單舉發並將車輛移置保管;當事人得於上班日即時向監理單位繳納罰款(或辦理分期繳納)後,取據領回代保管車輛。
二、至於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0.25mg/L以上)酒後駕車行為,則因係違反刑事法律(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警察機關依法需移送檢察官審理,為簡化作業程序及確保民眾權益(避免法院審理耗費時日),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7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有第1項、第3項或第4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85條之2第2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領回車輛。如當場無合格駕駛人可委託領回時,仍得將車輛移置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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