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車輛輪胎胎紋深度不符及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有沒有處罰規定?

"一、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有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或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
條第1項第16、17款規定舉發,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該項規定不適用於一般道路。
二、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4條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應妥為檢查車輛,在行駛途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缺水、缺電或缺燃料。
(二)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三)輪胎胎紋深度:
1、四輪以上汽車:輪胎胎面磨損至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31汽車用外胎(輪胎)標準或CNS 4959卡客車用翻修輪胎標準所訂之任一胎面磨耗指示點。
2、大型重型機車:任一點不足一公釐。
"

  • 點閱次數:6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