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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刑事紀錄都會列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上面嗎?

"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規定,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5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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