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車禍)時,可否移置車輛?

"一、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動力機械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
二、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第1、2、4、5款規定,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並通知警察機關。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
三、倘發生事故時各該駕駛人或肇事人未依前述規定處置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2、3項規定,予以製單處罰如下:
(ㄧ)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二)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

  • 點閱次數: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