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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3-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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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警光會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一、本要點所稱場地範圍為集會堂、餐廳(以下簡稱本場地)。

二、本場地使用時間為每日八時至二十二時止。

三、使用集會堂四小時內收費三千元,四小時以上收費五千元;使用餐廳場地每次收費二千元;住宿本館團體之使用者,則減半收費。

四、本局各課、室、隊、所舉辦活動,經局長核可,得免收費。

五、使用本場地,器材及各項設備,如有損害或遺失,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六、使用本場地有關安全與秩序及整潔之維護,請使用人自行負責。

七、使用本場地,其活動張貼之標語,海報等宣傳品,須經本館同意後,使得張貼。

八、使用本場地如需臨時另接電源或其他水電設施,應經本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