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金警督字第1090014473函發布
2.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金警督字第1090015421函修正
3.中華民國115年5月14日金警督字第1150009848號函修正
一、 為民服務類:
(一) 尋獲失蹤人口、協助失智老人、走失兒童、身心障礙者等返家或提供即時協助並妥善處理,深獲民眾肯定者。
(二) 為防制婦幼保護案件及防處少年事件,有具體成效者。
(三) 對於意圖輕生之民眾,有效搶救(勸阻)保護其生命、身體者。
(四) 於勤務或非勤務時間,主動協助處理緊急事故、救護、災害應變、急難救助或排除危害等對民眾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具有特殊具體事蹟及實質助益者。
(五) 主動積極協助民眾尋回遺失物、重要證件、貴重財物或失聯親友,有具體成果,對提升警察形象具有正面助益者。
(六) 其他為民服務之事蹟,經媒體(或社群網站等)披露,具體事蹟能夠突顯員警主動積極作為,足以提升警察形象者。
二、 偵查犯罪類:
(一) 偵破重大刑案、妨害社會安寧、貪瀆或其他特殊案件或緝獲重要案犯等,維護社會治安,有具體成效者。
(二) 執行查緝、防制毒品、詐欺或槍械等案件,有具體成效者。
(三) 檢肅幫派工作,防制組織犯罪,有具體成效者。
(四) 執行線上勤務,主動盤查,緝獲逃犯或查獲刑案績效者(酒後駕車等除外)。
(五) 處理聚眾鬥毆等暴力案件,強勢執法,有效壓制防處者。
(六) 其他偵破刑案之事蹟,經媒體(或社群網站等)披露,足以提升警察形象者。
(七) 偵辦刑事案件,與其他警政、司法或相關機關跨單位合作,並於偵辦過程中擔任關鍵角色或透過情報蒐集、分析研判及預防作為,成功防制犯罪發生,並有具體事證者。
三、 辦理各項勤、業務認真負責,績效良好,經機關長官指示核頒獎勉者。
四、 頒發原則及獎勵:
(一) 各類員警好人好事優良事蹟,每一案件均以最出力之員警一人次為核頒對象。
(二) 各單位所屬員警好人好事優良事蹟(刑事【含詐欺】案件除外),經媒體刊登披露,於每月召開「員警好人好事核發警察風獅爺公仔」審查會決議後頒贈警察公仔及加發工作獎勵金新臺幣一千元。
(三) 同一事蹟以頒發首功人員為原則,若事蹟重大者,得酌予併案核發(含工作獎勵金)。
(四) 另各單位得視個案及實際出力情形從優簽辦獎勵,各分局請依權責自行辦理敘獎。
五、 各單位如有員警好人好事優良事蹟,未達上揭核頒「警察風獅爺公仔」標準者,仍得陳報優良事蹟並由各單位製發榮譽狀或於本局臉書等處公開表揚獎勉,件數並列為年度業務獎勵統計。
六、 陳報程序:為達及時獎勉表揚,利於業務單位審核,各單位好人好事優良事蹟應於案發後十日內,以「員警好人好事摘報表」(附表一)並檢附相關照片(電子檔-附表二),陳報督察科彙辦後按月由副局長召集主任秘書、督察長及政風、人事、刑事、少年等相關業務單位組成評選小組審議。
七、 工作獎勵金所需經費,由內政部警政署工作獎勵金(代收款)及本局編列年度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