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性別平等專案小組設置及審議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訂頒實施。茲依據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警署人字第一一二零一八四一一六號函修正,將「性別平等」業務,由警政署人事室移交秘書室辦理,本局相應配合該署業務窗口調整修正相關業務單位名稱,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另因應警政署性別平等工作小組設置及審議要點名稱修改,併於本次配合修正本要點名稱,爰修正本要點第一點、第三點及第五點。 一、金門縣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及督導本局及所屬單位性別平等業務,營造無性別歧視之環境,特設性別平等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性別平等業務之督導及指導規劃事項。 (二)健全性別平等教育之審議事項。 (三)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及環境審議事項。 (四)性別平等觀念之宣導及推動事項。 (五)落實現職人員之性別主流化訓練事項。 (六)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且任一性別委員比例達三分之一以上: (一)本局副局長。 (二)本局主任秘書。 (三)本局督察長。 (四)本局秘書科科長。 (五)本局人事室主任。 (六)本局保防科科長。 (七)本局女性員工代表三至五人。 (八)性別平等教育專家學者及婦女團體代表一人至三人。 前項第七款及第八款代表應簽陳本局局長圈定。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單位)或團體出任者,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局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但出缺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聘。 每屆應至少改聘性別平等教育專家學者及婦女團體代表擔任之委員一人。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秘書科科長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秘書科指派一人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局秘書科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幕僚業務。 六、本小組原則上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召集人召集之。 單位主管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 八、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本小組行文以本局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