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金門縣政府府警刑字第0980057173號令訂定。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發給當舖業籌設同意書,本公平 、公正、公開方式辦理審核及抽籤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當舖業法第四條、當舖業申請籌設勘驗及許可辦法第三條申請籌 設者,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籌設: (一)申請公司或商號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影本。 (二)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無當舖業法第五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情 形之切結書。 (三)營業場所及庫房之租賃契約影本(該場所、庫房為籌設後之當舖業 所有者,得免附)、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使用證明影本及向轄區工 務機關申請得登記為營業處所之證明文件。 (四)營業場所及庫房安全設備圖說。 (五)申請人取得籌設許可後,將依申請書記載有關責任保險及資本額事 項辦理之切結書。
三、凡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於本縣達六個月以上,具有行為能力者且無當舖 業法第五條規定情形,皆可向本府提出申請,並以一人一地申請為限 ,不得重覆申請。 同一申請人以不同營業地點同時或先後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同一營業地點經不同申請人先後提出申請者,以受理申請在先者(以 本府收文日期為憑)受理審核,後申請者不予受理,並由本府通知後 申請人領回相關申請資料。 同一營業地點經不同申請人同時提出申請者,由本府另通知各申請人 擇日抽籤決定,中籤者得參與依本要點第六點所辦理之抽籤。 未依規定辦理申請及申請籌設經本府審核其情形得補正者,應限期命 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限期補正仍不符規定者,均不得參與抽籤。
四、申請籌設當舖業者,經本府上網公告起,開始受理民眾申請,為期一 個月(詳細時間以實際公告為主),民眾需於期間內,以書面向本府 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以本府收文日期為憑),申請書暨相關文件退 回。
五、本府業務單位於受理期間結束後,統一辦理審查,凡符合當舖業申請 籌設勘驗及設立許可辦法第三條規定者,本府將於審查完畢後統一通 知申請人到場,並請社會公正人士到場見證抽籤流程,以符公平。
六、發給籌設同意書之抽籤流程如下: (一)抽籤採公開方式,由主持人或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代表抽籤(籤內載 明申請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中籤者應立即核對身分並拍照存證 ,由本府另行通知發給籌設同意書;未中籤者不再另行通知,申請 書及相關文件退回。 (二)抽籤名額正取一名、備取二名,正取依法申請通過籌設時,備取二 名即喪失備取資格。正取如無法依當舖業法第四條規定於法定期限 內申請籌設完成時,備取依順位排序遞補至籌設完成。
七、申請人取得籌設許可後,應依當舖業申請籌設勘驗及設立許可辦法規 定,送件辦理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