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金門縣警察局金警政字第10300222751號函頒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金門縣警察局金警政字第1040010607號函修正全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金門縣警察局金警政字第1050003901號函修正全文 一、為落實執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七款關於本機關公務 機密維護事項,特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關機密維護實施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為落實執行公務機密維護工作,金門縣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 屬分局政風業務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推動訂定或修正公務機密維護規定。 (二)會同相關業務單位宣導公務機密維護法令及作法。 (三)推動資訊保密措施及查處洩密案件。
三、本局及所屬分局政風業務單位應結合業務特性及主客觀環境,配合實 際發生案例,以生動、活潑、柔性及自然方式,透過各項集會、專題 演講、訓練講習及傳播媒介,辦理公務機密維護宣導,增進所屬保密 觀念,其宣導內容如下: (一)公務機密維護相關法規。 (二)公務機密維護專業知識及實務作法。 (三)公務機密維護現存缺失檢討及策進作為。 (四)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相關案例、檢討研析及補救措施。
四、本局及所屬分局檔案管理及業務主管單位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 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文書處理手冊及其他相關法規,針對機密文書 及設備採取必要之管制措施,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機密文書應存放於具有安全防護功能之箱櫃,並裝置密鎖。存放場 所或區域,得禁止或限制人員、物品進出,或為其他必要之管制措 施。 (二)機密文書應定期清查,並依法辦理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註銷事宜。 (三)廢棄文書及內建有記憶體晶片或硬碟機之報廢設備,應指派專人監 督、澈底銷毀。
五、本局及所屬分局事務管理單位應會同政風業務單位,檢查機關(單位 )內部之通信設備、辦公廳舍、會議室及其他重要機密設施;發現可 疑或異常,應保持現場完整,報告(分)局長核可後,洽請相關單位 派員處理。
六、本局各單位配有保密裝備者,密碼作業單位應依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 法及密碼作業規定,加強注意保密措施及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慎遴派密碼作業人員,並切實辦理平時考核,發現可疑或異常情 事,足以影響業務之安全時,應迅速簽報(分)局長,妥適處理,並 知會政風業務單位。 (二)密碼作業場所應設置消防及安全防護設備,非授權人員不得進入。 (三)保密裝備、密體及保密作業相關文件辦理架裝、汰換、交接及銷毀 ,政風業務單位應切實監督其作業情形。
七、本局及所屬分局資訊業務單位應加強資訊使用管理及建立資訊安全稽 核制度,防止公務機密外洩,經稽核發現異常者,應即清查其原因及 具體事證,妥適處理。 政風業務單位應針對前揭執行情形定期辦理檢查。
八、本局政風室應會同行政科(資訊股)、保防科、秘書科實施公務機密 維護檢查,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針對機關特性,綜合分析公務機密維護狀況。 (二)根據狀況研判,研擬檢查計畫,簽報局長核定後實施。 (三)檢查結果之優劣事實、改善意見或具體建議,簽報局長核閱後,移 請缺失單位檢討改進,並綜整執行成效,每半年陳報內政部警政備 查。 (四)每半年應實施一次以上之定期檢查。但為業務需要或因應實際狀況 ,得隨時辦理不定期檢查。
九、發現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於本局者: 1.應即密報局長,並將查處情形密陳報金門縣政府、內政部警政署審 辦。 2.於查處結果確定後,將行政懲處或移送法辦情形,進行專案檢討, 並將相關檢討報告及策進作為,於十五日內密陳內政部警政署備查 ;內政部警政署派員查處時亦同。 3.前目之檢討報告及策進作為,列為本局年度政風查處及預防工作之 公務機密維護專報成績。 (二)非屬本局者:應通報該管警察機關處理並副陳金門縣政府、內政部 警政署。 (三)非屬警察機關者:應通報該管機關政風機構處理及副知法務部廉政 署,並應注意相關保密規定。 (四)各級人員發現承辦或保管之機密資料已洩漏或遺失,或有洩漏或遺 失之虞者,應報告單位主管,迅作處理,並通報本局政風室。 (五)本局及所屬分局政風業務單位應協調業務主管單位,在不影響偵辦 原則下,研採必要之補救措施,使損害減至最低程度,並個案研析 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之原因及管道,以資防範。 (六)各級人員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者,視情節追究相關責任及其主官或 主管之考核監督責任。前項違反保密規定,指違反業務主管單位訂 定之保密作為,尚未達洩密之程度者。
十、本局得視主管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修訂公務機密維護要點,陳報內 政部警政署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