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年11月21日金警人字第0910014113號函頒。 95年6月13日修訂第4點條文。 96年4月2日修訂第8點條文。 98年4月30日修訂第4點條文。 102年7月23日金警後字第1020015849號修訂第1、2、4、8點條文。 107年12月18日金警後字第1070024725號函修訂 107年12月18日金警後字第1070024725號函修訂 110年11月19日金警後字第1100023208號函修訂 113年3月5日金警後字第1130004774號函修訂 一、本須知依據警察機關警光山莊會館管理規定第20點訂定之。 二、為執行勤務需要及提倡正當休閒活動,設立金門警光會館(以下簡稱本會館),提供全國警察機關員工休憩使用。 三、下列人員得登記使用警光會館: (一)執行警衛、專案或督導勤務人員。 (二)協助警政業務人員。 (三)警察機關員工、退休人員及其親屬。 前項第一款人員,優先使用之。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親屬,以警察機關員工或退休人員之配偶或三親 等內之血親或姻親為限。 四、本會館由金門縣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經營管理。 五、為利會館營運,本局應設立金門警光會館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局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副局長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秘書、督察科、秘書科、人事室、會計室、後勤科、金湖分局等單位主管兼任;幹事五人,由督察科、秘書科、人事室、會計室及後勤科等單位各指派一人兼任;本會館另設置主任管理員一人及管理員若干人,處理相關業務,前項委員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管理委員會應於每年一、四、七、十月份召開定期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委員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有過半數出席委員同意。 六、管理委員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管理須知之研訂。 (二)管理人員之遴用。 (三)經費收支之審核。 (四)財產保管之查核。 (五)其他經營管理之監督。 七、管理人員應依登記使用對象,分別收取清潔維護費;其收費標準,由本局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程序,合理訂定之,並每三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定期檢討。 管理人員每月十日前應將清潔維護費收入情形,連同住宿登記表、經費收支明細及相關資料,送本局後勤科層轉審核。 八、本會館不得有營利行為,其財務收支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本局經管之國有不動產,其收入及支出,應編列地方政府預算,並得僅就收入超出支出部分之純收益解繳國庫。 九、本會館之財產,依其管理權責,分別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金門縣政府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相關規定管理之。 十、管理人員由本局遴派或僱用富有經驗人員長駐會館管理;其僱用管理人員之待遇及福利等事項,應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訂定契約辦理。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僱用為管理人員: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二)曾犯故意殺人、搶奪、強盜、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 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曾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人口販運防制法或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風化罪章、第 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或第二百九十八條至第三百條 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處感訓處分確定。 (六)曾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之刑確定,經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 滿五年。 管理人員於僱用後,發現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管理單位應解 僱之;其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同。 十二、管理人員應請使用人出示服務證或其他足資識別之證件,並辦理登記。 十三、住宿及休憩規定: (一)使用人員之財物應自行妥善保管,倘有遺失、缺損概不負責。 (二)使用人員不得攜帶寵物、違禁或危害物品。 (三)使用人員,不得有妨害安寧秩序及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四)本會館全面禁菸,使用人員應注意公共衛生、防火安全。 (五)使用人員應愛護本會館一切設備及庭園花木,如有損壞應照價 賠償。 (六)有傳染、皮膚、精神病患等慢性疾病患者得拒絕住宿。 (七)住宿者應於翌日中午十二時前退房,超過中午十二時按住宿收 費。 (八)預定房間住宿如未於預定住宿當日十七時前進住或以電話連 絡,其房間得安排其他人員使用。 十四、管理人員發現使用人罹患疾病或發生意外傷害情況緊急時,應即協助就醫;發現使用人疑似感染法定傳染病時,並應即通知衛生醫療機構處理。 十五、管理人員發現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通報本局金湖分局金沙分駐所處理: (一)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疑。 (二)攜帶槍械、危害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 (三)施用毒品或其他管制藥品。 (四)有自殺跡象或死亡。 (五)有妨害公眾安寧、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不聽勸止。 (六)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 (七)其他有犯罪嫌疑或公共危險之虞。 十六、管理人員應將使用人住宿須知及緊急避難逃生位置圖,置於房間明顯光亮處。 十七、本會館之建築與消防安全管理,應依建築及消防法令規定辦理。 十八、本會館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房間及浴室通風良好並採光充足。 (二)供應冷水及熱水。 (三)各項設備經常保養維護。 (四)飲用水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十九、管理人員應謹慎勤勉、熱忱服務,並應注意服裝儀容、環境整潔及財產之維護管理。 二十、為考評本會館服務績效及管理情形,本局每季定期實施稽核。 二十一、辦理管理工作,認真負責,未發生重大缺失,管理單位之承辦 人員及管理人員,每半年各嘉獎二次,業務第一層主管嘉獎一 次。 二十二、警察人員未依規定登記使用者,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議處。 管理人員未依規定管理者,應依其身分,分別依警察人員獎懲 標準議處或契約規定處理,並視情節輕重,追究管理機關或受 委任管理機關承辦人員及相關主管督導不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