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金門縣警察局金警後字第1040022305號函訂定全文7點。 一、金門縣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健全所屬各單位公務車輛調度管理 機制,發揮車輛使用效益,貫徹節約能源目標,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公務車輛,指警察機關車輛適用車種表內所定之警用車輛。
三、車輛管理: (一)公務車輛應確實依據「警用車輛處理系統」登錄資料,並按財產管理 之規定登帳,建立財產卡及填造增加財產有關表單。 (二)公務車輛如贈與、移撥、轉讓、停駛或報廢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 程序,於規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辦理。 (三)公務車輛應依「警察機關車輛適用車種表」設置特殊標幟及設備,並 依原編列購車預算之用途使用。如基於勤(業)務需要,擬變更車身 顏色,須報經本局轉陳內政部警政署核備後,依公路監理機關相關規 定辦理。 (四)政府機關基於公務需要,經簽奉主官核准,得檢具公文及借據,載明 歸還時間,向本局借用公務車輛,借調期間之調派使用、油料管理、 保養維修及肇事處理,由借用機關依車輛管理手冊規定辦理。 (五)公務車輛除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外,亦得視財力與需要投保駕駛 人或乘客保險除外之其他任意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並應交 由該車駕駛人隨車攜帶備檢。 經投保之車輛,應於肇事二十四小時內,先以電話通知保險機構,並 於五日內檢具書面資料通知保險機構辦理理賠手續。 (六)各單位應視勤、業務需要,就現有人員及車輛規劃設置車輛集用(停 車)場,統一車輛管理;並指定專人保管,負責定期檢驗、證照換發、 規費繳納、汰換報廢、保養維護及資料整理等事宜。 (七)有關車輛監理作業相關規費繳納,應於期限內辦理,逾期受罰款項, 得依相關規定議處並由各單位承辦人或車輛保管人自行負責。 (八)公務車輛遭交通違規舉發,各單位應查明駕駛人責任疏失,如非緊急 公務所致,得依相關規定議處並由駕駛人自行負責。 (九)車輛管理單位人員應備齊必要表卡,隨時將調派使用、里程登記、保 養檢修等情形詳盡記錄,按月統計分析,作為駕駛人考核之依據及擬 定工作計畫之參考。 (十)公務車輛應依規定使用,不得有公車私用情形;車輛管理人員及修理 (保養)人員亦不得利用職務隨意駕駛公務車輛外出。違者,均依警察 人員獎懲標準或相關法令規定議處。 (十一)各種車輛應依集用(停車)場場地狀況停放,車頭一律朝外,注意 停車秩序及排放整齊。 (十二)各單位應指派具有經驗與技術人員擔任車輛管理員,並負責警用車 輛集用(停車)場管制與督導。 (十三)公務車輛應保持車容清潔與一級保養工作,完成準備待命出勤,並 注意駕駛前、中、後之檢查作業,以策安全。 (十四)局本部公務車輛調度,應有專人負責,調派應視勤、業務特性,依 一定程序核派。 (十五)公務車輛因勤、業務使用完畢,應駛回各單位駐地停放並集中保管, 未經許可不得在外停留。如因公或執行專案勤(任)務需在外停留, 應駛至各單位指定之停車場或安全處所存放。 (十六)公務車輛除專用車得視實際需要自行決定停放地點外,其他車輛均 應停放於指定地點。
四、車輛調派使用: (一)公務車輛派遣,應有完整之紀錄,如派車單、行駛路線、車輛里程等 事項;各分局、警察(大)隊執行各項勤務,其所使用公務車輛,得 免填派車單,但應設登記簿(格式如附件1)登記使用紀錄。 (二)公務車輛除專用車外,其他車輛應集中調派使用,以提高效率及貫徹 節約能源。 (三)公務車輛以供公務使用為限,非屬公務性質之派車,應簽奉核准,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認有必要者。 2.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 3.經機關首長核准之團體活動。 4.其他緊急事故或必須支援之用途。 (四)局本部各業務單位基於勤(業)務督導、指揮聯絡等勤務需要,得申 請專用公務車輛,其車輛使用應依規定填寫派車單或設登記簿管控; 派車單或車輛使用登記簿應由使用單位主管核章,並每週彙整後,於 次週一送後勤單位備查;公務車輛不得供作接送主管上、下班之用。 (五)各單位申請用車,必須填寫派車單(格式如附件2),並檢附相關文件 資料,詳細書寫預定行程及表內欄位資料,經主管核章後,交後勤單 位視人數多寡、路程遠近及公務緩急優先順序核派,申請人不得指定 駕駛人或車輛。 (六)派車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車輛管理人員得不予派車: 1.用車事由不詳(例如:僅寫開會、洽公或督導)。 2.申請單位主管未核章。 3.塗改派車地點或派車地點欠明確(例如:僅寫○○鎮)。 4.派車日期、時間不符。 (七)使用人員應於使用前一日十六時前,填具派車單送交集用場管理人員 ;下班後,如遇緊急事件需使用車輛,由需用車輛人逕行設法與車輛 管理人員聯絡後派遣之,並於任務結束補填派車單。 (八)公務車輛管理人員應依照各單位派車單送達先後依序調派車輛,但因 臨時緊急用車需要者,不在此限。 (九)集中調派之公務車輛,駕駛人必須取得派車單始得開車,並詳細記載 行車紀錄於派車單上;使用完畢,應請使用人於派車單上簽證後,交 還車輛管理員,以備查核。 (十)公務車輛應以派車單所填寫之用途及地點為限,並應優先規劃共乘, 以節省公帑。乘車人如因臨時勤務派遣或業務需求,需駕駛所派公務 車輛前往非原定地點,應事後補填派車單備查。 (十一)公務車輛派遣以每申請一次填送一張派車單為原則,如有必要連續 使用及夜間無法返回集用(停車)場時,應簽奉主官核准,並應於 申請時註明,並協調停放於就近警察單位或合適場所,以維護車輛 安全。 (十二)本局所屬同仁因直系親屬婚、喪或配偶父母喪葬等需要,在不妨礙 公務原則下,得簽奉核准派用公務車輛,但應負擔所需油料及駕駛 人誤餐費用。 (十三)公務車輛因公使用完畢,應由各該駕駛人駛至該機關指定之集用( 停車)場所停放,未經許可不得在外停留。 (十四)公務車輛必須由駕駛人負責駕駛,但駕駛人不敷調派或有其他特殊 情形,經簽奉核准者,得由具駕駛執照員警擔任駕駛。 (十五)公務車輛於未派用前及任務結束返回該機關後,由汽車集用場納入 管制及統籌調度運用。 (十六)車輛管理單位人員應備齊必要表卡,隨時將調派使用、里程登記、 保養檢修等情形詳盡記錄,按月統計分析,作為駕駛人考核之依據 及擬定工作計畫之參考。 (十七)公務時間以外或例假日,必須使用車輛時,應事先辦理手續。 (十八)公務車輛核派權責: 1.機關所在地轄區:由後勤主管或經授權人員核派。 2.非本機關轄區:由主官或經授權人員核派。 (十九)各外勤單位應審酌勤務性質,適切規劃公務車輛之使用,原則於日 間18時前,以機車巡守為主,汽車為輔(特殊專案勤務及天候不佳 等因素除外),並應明確律定於勤務分配表上,以有效落實管制。
五、油料管理: (一)為落實公務車輛油料管理,本局所屬各單位公務車輛,應在金門地區 加油站使用「中油連鎖加油站加油摺」加油。 (二)車輛加油後,須切實核對「加油摺」之車號、油品名稱、數量及金額 無誤後,始可簽名。 (三)不得與加油站人員相互勾結虛報加油金額或以私車加油,如有任何不 法情事,依法嚴辦。 (四)加油時以直接加入油箱,一次以油箱最大容量為限,不得攜桶加油, 違者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議處。 (五)加油摺應設領用登記簿,由專人負責保管並列入移交。 (六)公務車輛管理單位應於月終造具公務車輛消耗油料暨行駛里程統計表 ,陳送主官核閱(格式如附件3)。 (七)各單位於領用新購車輛後,原汰換車輛即不得再加油。 (八)局長、副局長及分局長專用車應按日填報行車紀錄,以為核銷油料之 依據。 (九)為確實了解各單位車輛使用情形,各單位應於每月五日前彙整填具前 月份警用汽機車里程數調查表陳報本局,並自行檢視使用里程數及加 油量偏低之車輛。對於使用率較低或有閒置情形之公務車輛,受配賦 單位應本於權責自行調度使用,避免有過度或閒置使用情形。
六、車輛保養維護: (一)公務車輛分級保養工作,應參照汽車分級保養實施里程及時間標準表 之規定辦理。 (二)公務車輛按期檢查與保養修理,應隨時登載於車歷登記卡(格式如附 件4)。 (三)各種公務車輛應隨時保持良好狀況,於故障尚未發生或發生之初,即 能預為防止或校正,以達到下列目的: 1.保障行車安全。 2.增加行車效率。 3.節省油料及配件消耗。 4.減少機件故障發生。 5.延長車輛壽命。 (四)公務車輛於故障尚未發生或發生之初,應為防止或校正,如須送修, 應依據車輛管理手冊第三十五點及第三十六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車身、引擎、底盤、變速箱等重大損壞或經招商估價達新臺幣一萬五 千元以上之維修,須檢附職務報告、估價單、勤務分配表、工作紀錄 簿等相關資料陳報本局,業務單位並得視實際需求辦理會勘,簽陳核 定後再行維修(格式如附件5)。 (六)車輛因重大事故發生損壞需辦理報廢或停用者,應辦理會勘,俟會勘 後備妥相關資料,並計算殘餘價值後函報本局審查。
七、駕駛(保管)人管理及獎懲: (一)駕駛(保管)人之管理,依工友管理要點及車輛管理手冊之相關規定辦 理。 (二)車輛集用(停車)場下班或例假日應編排值日留守人員,以利臨時勤務 調派。人員若不敷調派時,得由各機關指定人員擔任臨時勤(業)務 之調派。 (三)駕駛人應確實遵守交通法令,並注意行車安全。 (四)駕駛人應充實車輛保養、修護常識,並熟諳法令規章 (格式如附件6、 7) 。 (五)駕駛人上、下(加)班應比照各該機關員工(包括工友、雇員)實施 簽到、退,並據以辦理補休或報領加班費。 (六)駕駛人離職時,應將經管之車輛、鑰匙、行車執照及經管資料、工具 、公物,逐項完整點交歸還,否則不予核發離職證明。 (七)駕駛(保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予獎勵: 1.保養成績優良。 2.一年內未違反交通規則。 3.全年行車未有故障肇事。 (八)駕駛(保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或移送法辦: 1.保養成績不良。 2.保管之車輛故障頻繁,影響行車安全與任務。 3.違反交通規則。 4.保養不妥或駕駛不慎,以致機件受損毀。 5.私用公車。 6.上班期間內酗酒、賭博或有其他不良行為。 7.盜賣零件或油料。 8.不聽指揮。 9.上班或值日留守期間,未經請假核准擅離職守。 (九)各單位執行公務車輛使用管理工作出(不)力人員,每半年依警察人 員獎懲標準辦理獎懲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