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金門縣警察局金警勤字第1050000954號函訂定全文10點。
一、依據內政部警政署103年5月20日警署資字第10300959732號函頒「警
用行動電腦使用管理要點」修正暨本局99年11月2日金警勤字第09900
17993號函頒「警車衛星定位系統(GPS)作業規定-細部執行計畫」辦
理。
二、金門縣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律定各分局、直屬(大)隊員警行動
派遣系統使用及管理權責,確保人民資訊隱私權及維護機關資訊安全
,特訂定本規範。
三、執行要領:
(一)本派遣系統之使用依照本局「104年度員警行動任務派遣系統建置案」
管理系統及行動App操作手冊規定執行。
(二)各外勤單位執行汽、機車巡邏勤務時,務必攜帶智慧型行動載具(手
機/PDA)(以下簡稱行動載具),並由帶班人員負責開機(登入)啟動,
以利本局勤務指揮中心勤務管控。
(三)本局各級勤務指揮中心應確實掌握管制所屬單位線上行動載具運作情
形,發現有異常情形應即進行了解,並隨時注意接收或傳送最新訊息
,以掌握時效。
(四)本系統如無法正常開啟或發現有任何異常情形時,請逕送廠商維修後
,通報分局列管。
四、安全管制:
(一)各行動載具使用單位應律定專責保管人,負責該單位之設備保管、資
料更新及使用人員管理等工作。
(二)未經本局同意,不得擅自拆裝硬體配備、安裝軟體,或任意變更系統
環境設定。
(三)本系統相關設備應正確使用,俾發揮最大效能。各類資料登錄應力求
正確,並注意資料保密,不得擅自連接非警察機關之電腦設備。
五、使用管制:
(一)行動載具之使用限於警察機關所屬人員執行勤務或維護治安之目的,
不得做目的以外之運用。
(二)行動載具(含車架、皮套)應集中放置於無線電櫃內充電及管理,執
勤領用及退勤繳還行動載具時,均應於員警出入登記簿填註序號
(三)未經單位主管同意,不得將行動載具借予他單位使用。
(四)不得私自更換SIM卡、將公務SIM卡置於私人設備中,或利用本系統撥
打電話及連結網際網路。
(五)行動載具應愛惜使用,嚴禁有惡意破壞或損壞情事發生,一經發現將
從重議處;其有無故遺失者,依其情節輕重議處並負賠償責任。
(六)各級主官(管)應重視本系統,並經常利用各種集(機)會加強教育員警
,建立員警正確使用觀念及方法。
六、資料保護:
(一)行動載具系統內之資料列為一般公務機密,只能依規定查詢、作業,
不得非法複製或洩漏。
(二)廠商實施維修時,使用單位應指定專人全程陪同。
(三)廠商如有必要將行動載具攜回維修時,使用單位專責保管人及業務承
辦人員應告知廠商善盡資料保護之責。
七、資產管理:
(一)使用單位對行動載具應予列冊管理。
(二)專責保管人應定期養護,使保持正常狀態。
八、各外勤單位對配置行動載具之使用維護,應確實考核執行成效,檢查
有關紀錄。
本局由勤務指揮中心每月不定時實施督導,並將督導所見優劣事項,
彙整提供各外勤單位參考;每季定期執行稽核,並做成書面紀錄陳核
後備查。
九、本局人員執行行動載具使用及管理工作,有下列出(不)力情形者,
視情節參考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規定辦理獎懲: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予申誡處分:
1.不依規定領用或繳還者。
2.服勤時不依規定攜帶者。
3.未依規定更新資料,致令設備鎖定,半年累計達3次(含)以上者。
4.設備故障逾3日未通報本局者。
5.服勤攜出使用或退勤繳回未於出入登記簿登錄,半年累計達3次(含)
以上者。
6.無故使用他人帳號或密碼登入系統者。
7.擅自拆裝硬體配備、安裝軟體,或任意變更系統環境設定者。
8.行動載具擅自與非警察機關設備連接者。
9.擅自將行動載具借予非警察機關所屬人員使用者。
10.擅自更換行動載具SIM卡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予記過處分:
1.惡意破壞行動載具系統,致令設備毀損者。
2.擅自破解行動載具系統或提供他人資料庫內容者。
3.非法複製或洩漏行動載具系統資料者。
4.無故遺失行動載具主機者。
(三)違反本規範,因而發生洩(失)密事件或資訊系統遭受破壞者,一併查
究疏失人員之行政及刑事責任。
十、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