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金門縣警察局金警秘字第1030013194號函訂定全文18 點。 一、為落實本局及所屬各單位事務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爰依事務管理各 手冊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事務管理工作,係指本局經辦之文書處理及檔案、出納、 財產、物品、車輛、辦公處所、宿舍、安全、工友管理等事項。
三、本局事務管理工作檢核,區分為下列二類: (一)定期與不定期檢核:每年各實施1次。 (二)平時檢核:由各相關業務單位自行進行檢核。
四、為落實事務管理工作檢核,本局執行前點第1 款定期與不定期檢核時 ,得組成檢核小組,成員由本局秘書科、督察科、保安科、保防科、 後勤科、政風室、會計室等單位派員組成,並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 。前點第2款平時檢核,由各事務管理單位依權責自行實施檢核。
五、本局事務管理工作檢核,依其事務性質區分為下列各項: (一)文書處理檢核。 (二)檔案管理檢核。 (三)出納管理檢核。 (四)財產管理檢核。 (五)物品管理檢核。 (六)車輛管理檢核。 (七)辦公處所管理檢核。 (八)宿舍管理檢核。 (九)安全管理檢核。 (十)工友管理檢核。
六、有關前點第一項文書處理檢核要項,如下: (一)各項文書處理手續,是否迅速確實。 (二)文書單位應備之簿冊,是否齊全。 (三)收發文程序,是否合乎規定。 (四)文書處理分層負責之執行,是否有效。 (五)文書革新與工作簡化,是否切實執行。 (六)公文時效管制制度,是否澈底實施。 (七)文書稽催,是否澈底執行。 (八)文書保密,是否嚴格執行。 (九)文書單位,是否使用高效事務機具。 (十)文書用紙,是否合乎標準。 (十一)必要之文書用具,是否齊備。
七、有關第五點第二項檔案管理檢核要項,如下: (一)是否依規定指定專責人員及編列年度預算。 (二)檔管人員是否參與檔管法令及專業知識訓練。 (三)歸檔案件是否妥適分類並建立簡要案名。 (四)歸檔案件是否依規妥適著錄內容並放入目次表。 (五)入庫檔案是否依規上架,並正確標示。 (六)檔案庫房是否依規設置安全防護相關設備。 (七)是否定期辦理檔案清理、銷毀。 (八)調案、展期申請及核准層級是否依規辦理。 (九)是否建立檔案應用機制,提供檔案應用處所及設備。 (十)機密檔案是否使用專用封套裝封、使用裝置密鎖之保險(箱)櫃存放 ,並定期清查。 (十一)機關檔案管理資訊系統作業功能是否完整,資訊安全保護措施是 否完善。
八、有關第五點第三項出納管理檢核要項,如下: (一)出納手續,是否符合規定。 (二)庫存現金數目,是否與會計紀錄符合,有無私自墊借或以單據抵現 情事,有無與核定額度相符,如不符,有無編製銀行或公庫存款差 額解釋表。 (三)傳票送達後,辦理收付款項,是否迅速。 (四)保管之票據、有價證券,是否與帳面相符。 (五)各種簿表,是否齊全,相關紀錄有否翔實完備。 (六)收付款項,是否隨時登帳。 (七)暫收款、收據貼印花及保管時間,是否遵照規定辦理。
九、有關第五點第四項財產管理檢核要項,如下: (一)財產管理,是否按時登記;實際保管及使用之財產,是否與主(會) 計單位之帳目相符。 (二)財產增減表,是否依時造送。 (三)財產之購置及營造,是否按照規定手續辦理,產權證件是否齊全完 整。 (四)財產責任簽認手續,是否辦理齊全。 (五)出租或租用之財產是否訂立契約,出借或借用之財產是否有借據。 (六)財產之盤點,是否依期舉行,盤盈或盤虧之財產,有無查明並依照 規定辦理。 (七)廢舊不用之財產,是否及時處置或利用。 (八)財產之保養狀況,是否依期檢查,損壞之財產是否及時整修或報廢。 (九)財產之變賣,是否按照規定手續辦理。 (十)財產應付之稅捐,是否按期繳納。
十、有關第五點第五項物品管理檢核要項,如下: (一)各類非消耗性物品之使用期限,有無詳細規定。 (二)採購物品,是否根據實際需要,手續是否簡化完整。 (三)物品驗收,是否依照規定手續辦理。 (四)庫存物品,是否帳物相符。 (五)庫存物品是否分類,放置是否整齊。 (六)物品之核廢,是否按照領用標準及程序,切實執行。 (七)物品登記,是否確實。 (八)物品是否有適當儲藏處所。 (九)廢品是否依規定辦理。
十一、有關第五點第六項車輛管理檢核要項,如下: (一)各項登記表卡,是否完備。 (二)車輛調派,是否建立制度,切實執行。 (三)油料管理,是否嚴密,里程紀錄,有無稽核。 (四)車輛檢查,是否按時辦理,有無檢查紀錄或報告。 (五)車輛保養,是否按照規定切實實施,保養必要之工具,是否完全。 (六)車輛修理,是否嚴格控制,並按規定辦理。 (七)駕駛人是否依時填報各項規定表報。
十二、有關第五點第七項辦公處所管理檢核要項,如下: (一)辦公處所之分配,是否適當。 (二)辦公室內布置是否符合工作簡化要領。 (三)辦公室器具及私人物品放置,是否適當。 (四)辦公室之光線空氣與溫度,是否適宜。 (五)辦公室之必要設備,是否完全。 (六)辦公室之秩序,是否保持靜肅。 (七)辦公室之保密,是否嚴格執行。 (八)辦公室之門窗、玻璃、板壁、桌椅、櫥櫃及地面等,是否經常保持 清潔。 (九)固定標語牌及指路牌有無倒斜或破損情形。 (十)庭院、隙地、通路、走廊、草坪等處,是否整潔。 (十一)水電設備,是否妥善,有無損壞情形。 (十二)廚房、飯廳、盥洗間等處所,是否清潔衛生。 (十三)水溝是否暢通,垃圾是否隨時清理。 (十四)環境衛生有無專人負責,效果是否良好。 (十五)辦公處所能源節約措施,是否有效。
十三、有關第五點第八項宿舍管理檢核要項,如下: (一)宿舍之借用,有無訂定標準,並按照標準公平辦理。 (二)宿舍設備,是否有一定標準,並按照標準實施。 (三)宿舍檢修,是否按照程序執行,能否達成嚴格審核,控制預算任務。 (四)臨時及緊急保養工程,是否按照規定辦理。 (五)有關宿舍事務之各種表冊,是否依照規定格式詳細記載,按期填報。
十四、有關第五點第九項安全管理檢核要項,如下: (一)警衛機構或防護團之組織,是否健全,能否於緊急時迅速集合。 (二)各種安全防護工作,是否依規定實施。 (三)消防救護器材及防火、防盜設備,是否敷用,有無已失時效或不堪 使用。 (四)消防救護訓練與演習,是否定期實施。 (五)夜勤值班,是否依照規定辦理。 (六)門禁是否嚴密,公私物件攜帶出入有無管理。 (七)與當地有關安全防護機構,如消防機關及衛生單位等,有無經常保 持聯繫。
十五、有關第五點第十項工友管理檢核要項,如下: (一)工友工作,是否分配適當。 (二)工友人數,是否符合規定。 (三)僱用工友,是否有一定標準,手續是否完備。 (四)工友工作時間之規定,是否適當,上下班是否準時。 (五)工友訓練,是否認真並切合需要。 (六)工友服務態度,是否良好。 (七)工友請假,是否嚴格管理。 (八)對於解僱工友,一切應辦手續,是否及時辦理。 (九)工友考核,是否按照規定辦理。
十六、本局實施事務管理工作定期檢核,應於實施檢核2週前通知受檢核單 位。
十七、本局事務管理工作檢核,由檢核小組人員,依第六點至第十五點各 要項實施現地檢核、評定成績,並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辦理獎 懲: (一)獎勵:取績優前2名單位辦理獎勵。 1.第一名:業務主管及業務承辦人各予嘉獎二次,協辦人員予嘉獎一 次。 2.第二名:業務承辦人予嘉獎二次,業務主管及協辦人員各予嘉獎一 次。 前項各績優單位成績未達80分以上者,不予獎勵。 (二)懲處:成績未達60分者,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各予申誡一次,未達 50分者,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各予申誡二次,並持續追蹤至改善為止。 (三)辦理評核工作出力人員,業務承辦人予嘉獎二次之獎勵,召集人及 各單項檢核小組成員各予嘉獎一次之獎勵。
十八、本檢核結果應簽陳局長核示,並於檢核結束後1個月內,通報各受 檢核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