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金門縣警察局金警政字第1050001811號函訂定全文10點。 一、金門縣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強化機關安全維護功能,加強門禁管 制,特依據行政院頒「安全管理手冊」暨「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 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本局員工及警察人員入出本局規定: (一)本局所屬員工(含各科、室、中心、隊、大隊、分局)除穿著制服進出 辦公處所外,一律佩帶識別證。如未佩帶識別證,應主動出示「警察 人員服務證」等可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 (二)其他警察機關人員穿著制服進入本局者,經由警衛查證後放行,免辦 理換證手續。穿著便衣者應憑其「警察人員服務證」或其他可資辨識 身分之證明文件進出,未攜帶「警察人員服務證」者,應換取「臨時 出入證」,佩掛後進入本局,離去時換回原證件。 (三)上級警察機關至本局督考業務人員,由相關業務單位主動協調,並派 員引導其進入本局,得免辦理換證手續。
三、來賓入出本局規定: (一)來賓會客、民眾洽公應先至大門警衛說明來訪事由,由警衛通知受會 晤人請其至會客室內洽談。如因公務須進入辦公處所內洽談者,憑身 分證或其他可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換取「臨時出入證」,並由受 會晤人引導進入本局,離去時再換回原證件。 (二)外籍人士至本局應由警衛通知行政科指派外事人員協同辦理會客及換 證手續。 (三)臨時雇工、廠商及施工人員,須憑主管單位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換 發「臨時出入證」。 (四)至本局參加會議之來賓或民眾,經警衛查明後,憑開會通知單進入本 局,得免辦理換證手續。召集會議單位於發通知時,應副知保安警察 隊,並主動聯繫相關配合作為;必要時,應主動派員至大門協助引導。 (五)前來本局應訊人員,經警衛核對通知書及身分證件無誤後,由警衛通 知有關單位人員帶入、離。 (六)新聞媒體記者經警衛人員查明後,通知秘書科公關股派專人接待,憑 記者證進入本局,得免辦理換證手續。無法辨識身分者,依一般民眾 會客規定辦理。 (七)各級長官及民意代表(含隨員)經警衛詢明身分後,通知秘書科公關股 或受會晤單位派專人接待進入本局,得免辦理換證手續。 (八)投標廠商由大門警衛檢視標封或其他可資辨識之證明文件,由警衛通 知有關單位帶入,免辦理換證手續。
四、車輛出入規定: (一)本局所屬車輛經門禁警衛人員識別後始可進出。 (二)來賓或其他機關之車輛除經許可並副知保安警察隊放行者外,一律不 得駛入本局內,經許可進入之車輛應依照指定位置停放。 (三)前來本局送貨、營繕之廠商車輛,由警衛人員電洽相關業務單位查證 屬實,並經檢查後始准放行,並停放指定位置。
五、其他有關規定: (一)各單位所訂閱之報紙、雜誌等,一律由警衛引導逕放入各單位公務信 箱內,再由各單位派員逕取。 (二)本局內部房舍除上級長官督訪業務之必要外,不得留宿外人,以免不 法分子混入,督察科、秘書科、政風室不定期會同派員抽查。 (三)本局門禁管制及辦公處所安全維護,由保安警察隊負責執行。必要時 得盤詢進出本局人員及檢查所攜物品,以防範不法分子混入破壞,發 現可疑狀況時,應立即確實掌握並逐級通報。 (四)各單位應注意辦公室安全維護(包括下班後門、窗之關閉,電燈、冷氣 及各類事務機器之關閉電源,辦公桌、公文櫃之上鎖等),單位主管應 切實督導同仁落實執行。 (五)本局對外出入口計有五處,律定分工管制措施如下: 1.本局正門,由保安警察隊24小時站崗管制。 2.本局主體建築左、右、後門應隨時關閉,並由秘書科加裝門禁管制器 ,及由保安警察隊於例假日全日及上班日18時至翌日7時予以上鎖關 閉。 3.本局後方圍牆之鐵門由秘書科加裝門禁管制器,並由保安警察隊加強 周邊巡邏守望。 (六)各單位主管應負監督所屬遵守各項門禁保密規定之責。 (七)本局門禁管制執行情形由政風室會同相關單位組成檢查小組,不定期 實施稽查,並作成稽查報告備查。 (八)保安隊應不分晝夜派員加強巡邏查察本局內部及廳舍周邊,並設置巡 邏箱,以備查簽。
六、本局員工識別證,統一由人事室辦理製發及汰換等事宜。
七、本局停車位之規劃及製發車輛通行證等事宜,統一由後勤科辦理。
八、本局會客登記簿製發及媒體名冊提供等事宜,統一由秘書科辦理。
九、各單位發現有危害或破壞機關安全狀況時,應即時通報相關單位處理 ,並報告各級長官。
十、本實施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