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年3月12日金警法字第0970003912號函頒 2.103年11月27日金警法字第1030021787號函修正全文 3.105年4月14日金警法字第1050006824號函修正全文 4.111年3月31日金警法字第1110006855號函修正全文 5.111年8月30日金警秘字第1110017579號函修正全文 一、為鼓勵本局員警、警眷、警友會成員、協勤民力及學者、專家踴躍參與文摘及影像製作,積極開展警政行銷網絡,以提升警察形象及行銷警察文化,特訂定本規定。 二、刊載內容及題材: (一)犯罪預防宣導。 (二)刑案偵破實錄。 (三)政令、法規宣導。 (四)為民服務具體事蹟。 (五)社區警政。 (六)專論文章。 (七)溫馨小品。 (八)民俗采風。 (九)警政興革措施。 (十)人事異動資料。 (十一)其他有利警政正面宣導或工作推展之事項。 三、徵稿對象以本局所屬各級員警為主,警眷、警友會成員、協勤民力及學者、專家為輔。 四、審查及發行方式: (一)審查委員由本局聘任學術素養良好同仁七至八人組成,其中本局主任秘書、警務參及秘書科科長為當然審查委員;文稿由秘書科承辦人簽陳主任秘書、警務參及秘書科科長審查,影像由所有審查委員共同審查。 (二)由本局秘書科就送審文稿及影像辦理審核,審核通過之文稿及影像上傳本局全球資訊網及臉書粉絲專頁供民眾點閱,以提升本局整體形象。 (三)有關審查委員人選及人數,得隨時視人員職務異動或刊物發行實際需求,簽奉核定變更之。 五、作者應註明服務單位(警眷併敘明本局同仁姓名、服務單位,警友會成員及協勤民力併請敘明地址)、姓名、題目等;如有匿名或未註明可資身分識別者,本局得保留是否刊登之權。 六、徵文方式: (一)每篇文稿文體不拘,字數以一千字以下為原則,作者請自行命名、校對,能提供稿件內容相關圖(照)片者尤佳,並以A4格式WORD繕打,以電子郵件傳送本局秘書科彙辦。 (二)影像經審查委員審核後,無論通過與否,恕不退件;稿件一經錄用,即核予行政獎勵及稿費(警眷、警友會成員、協勤民力及學者、專家只核予稿費),本局擁有刪改及刊登權,並決定刊登期數;經錄載文章如與其他單位發行刊物之刊載內容相似度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已領取稿費或行政獎勵者,不予重複核予稿費及行政獎勵。 (三)除轉載專文外,不接受「一稿二投」稿件,凡依本獎勵規定投稿後三個月未經刊出且未接獲採用通知者,作者可改投其他刊物或上傳其他網頁(站)。 (四)有關專著或其他長篇文章內容需分多期登載者,稿費計算與獎勵核定則以單篇最高額度為準。 (五)對於稿件內容,本局擁有刊登欄位之決定權,投稿人員不得異議。 (六)每支影像以五分鐘以內為原則,作者請自行命名校對。 七、稿費支給標準: 投稿人員: (一)經錄用刊載之稿件,文稿每字稿酬新臺幣(以下同)零點六八元,每篇稿費最高以六百八十元為上限,惟內容係屬摘錄單位內部或其他政府機關相關法規、書籍、公文等已公開之非自己著作者不予支給,照片部分亦同。 (二)圖(照)片、漫畫、插圖每幀一百元,內文均請附上相關圖(照)片,並附上圖(照)片說明。無說明者均由本局編輯人員視內容自行加入,原作者不得異議且不得計入稿件字數。 (三)經錄用之影像稿費,時間長度一分鐘以下者二千元,一分鐘以上三分鐘以下者三千元,三分鐘以上者四千元 (四)經錄用上傳本局臉書粉絲專頁之稿件,如於半年內按讚數達一百次、觸擊人數達二千次且分享數達五十次以上者,加發稿費一千元;於半年內按讚數達二百次、觸擊人數達四千次且分享數達一百次以上者,加發稿費二千元;於半年內按讚數達三百次、觸擊人數達六千次且分享數達一百五十次以上者,加發稿費三千元。 審查委員: 文稿每字審查費核予零點二元,參與影像審查人員,每人每支核發一百元。 八、稿件經採用者,其行政獎勵規定如下: (一)文稿每篇達二百五十字以上者,嘉獎一次。 (二)每支影像長度於三分鐘以下者嘉獎一次,三分鐘以上者嘉獎二次。 (三)文稿和影像合計每半年不得逾記功二次。又同一年度已累計至記一大功後,其後續敘獎件數加倍核計。 (四)上揭稿件採用後,經查證為摘錄或轉載之文章影像者,不予敘獎,如情節嚴重且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形者,視情節狀況,專案簽報行政懲處。 (五)審查委員,每半年視出力情形,於嘉獎範圍內辦理敘獎;每半年督(協)辦人員,各嘉獎一次、承辦人嘉獎二次。 九、辦理本案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警勤行政-業務管理-秘書業務-業務費-按日按件計資酬金項下支用,如經費用罄則不再核予稿費。 十、本規定溯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