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審核各單位破獲各類刑事案件工 作獎勵金核發有所依據,爰依據警察機關獎勵金發給辦法及「警察 機關核發工作獎勵金作業規定」(以下簡稱獎勵金規定)第六點附表 規定,訂定本基準。 二、審核流程如下: (一)於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獎勵金規定可核發最高獎勵 金範圍內,依個案嚴重度、被害損失度、偵辦困難度、治安影 響度、輿論重視度及查獲贓物質量等客觀條件,併本基準審查 初核。 (二)初核資料簽會本局人事室、政風室、督察科、會計室後,提報 本局「工作獎勵金績效評估審核會議」,再依會議決議准駁後, 函發各單位檢據核銷。 三、依警政署獎勵金規定,再酌本轄歷年累積之各類刑案獎勵金核發金 額,訂定常見刑事案件之初審額度如附表一至附表六。 四、考量符合工作獎勵金規定個案情節等不一及各級長官從優獎勵權, 茲律定查符下列各項者,分別酌增「個案初核獎勵金數」或「定額 獎勵金」(視個案情節採用): (一)輿論正視程度,酌增百分之二十或二千元。(如媒體矚目性) (二)治安影響層面,酌增百分之二十或二千元。(被害嚴重牽涉他轄 等) (三)主動立案偵辦,酌增百分之二十或二千元。(情蒐搜索拘捕聲監 等) (四)偵查過程困難,酌增百分之二十或二千元。(線上立破跟監攻堅 等) (五)嫌犯羈押獲准,酌增百分之二十或二千元。(含預防性羈押等) (六)具其他表現辛勞或特別得力事實者,酌增百分之二十或二千 元。 (七)各級長官從優獎勵,酌增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或二千元至 2 五千元。(局內副局長以上長官、局外如縣長等警政工作直屬 長官) (八)個案偵處過程、結果,對本局警譽、形象影響非屬正面者,不 予核發,或酌減獎勵金核發數。 五、本獎勵金之核發,應於每年度預算經費內支應,經費有限或不足時, 得視經費執行情形酌減或不予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