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致傷亡之濟助,依下列標準辦理︰
一、死亡者:發給家屬慰問金金新臺幣三百六十萬元,並支付殯葬費,最高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限。
二、身心障礙:按實支付醫療費,並依下列規定予以濟助:
(一)植物人: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三百六十萬元,並於其生存期間每月給予新臺幣六萬元生活補助費。
(二)極重度障礙(植物人除外):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三百萬元,並於其生存期間每月給予新臺幣一萬二千元至新臺幣三萬六千元生活補助費。
(三)重度障礙: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
(四)中度障礙: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五)輕度障礙: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三、受傷者:按實支付醫療費,並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萬四千元至新臺幣三十六萬元。
前項各款情形有於事實發生一年內因傷或身心障礙而死亡或惡化而發障礙或加重障礙情形者,均自其情形發生時起,改依各款之規定給予生活補助費並補足慰問金或補發殯葬費,其有嗣後減輕障礙情形者,亦自其情形發生時起,改依各款之規定給了生活補助費,完全癒復者,即停止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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