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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6-07-28

民國4年—縣治成立,編設縣警備隊三棚,每棚十人。旋於民國六年間奉省警務處令改名為縣警察隊,以縣知事兼警察隊隊長,置隊長、巡官各一員,巡長三人,巡警二十四人,號警一人,伕役三人,內仍為三棚;每月薪餉經費,由縣署劃撥雜捐各款項充。

 
民國7年—因下游各處土匪起,縣知事以縣警察隊兵力單薄,不足以資守禦,請於廈門道尹及司令部,得撥調鹽緝私隊一連來金駐紮,旋於八年六月調回原營,於是廈門司令部派員來金,於同年七月設立陸軍警察處,以育嬰堂節孝祠為駐紮辦公處所。處置處長一員,又有連長一員,所管帶陸軍一連,係由廈門陸軍撥調來金駐防,其警察經費,就地籌辦戶口捐,按月繳充。

民國24年—福建省水警第二大隊,派遣一個分隊駐大嶝,其主要任務在於水上治安。

民國25年—中樞所頒各級警察機關編制綱要,於縣政府內設警佐一人,城區設警察所,所長由警佐兼任,城區以外,第一、二區署置巡官,由區員一人兼任,受縣政府指揮,辦理各該區警察事務,是為金門有警察之始。

民國26年—抗日戰起,縣境陷,警察所隨縣署內遷大嶝,28年併入福建省同安縣警察局。

民國27年—日軍設偽警察分駐所六處於沙尾、料羅、瓊林、古寧、烈嶼、後浦。

民國34年—勝利復員,11月恢復縣治,設警察局於城廂觀德堂商會舊址。

民國36年—縣自衛隊改編保安警察,劃歸警察局指揮。

民國38年—大陸棄守,國軍進駐本島,縣政改制,警局裁撤,人員亦予資遣,當時由駐防部隊中挑選較優軍士及原有資遣警士組設保安警察隊員、警夫役共二十餘人,代以維持城區治安秩序。

民國39年3月—保警隊改名金門軍管區行政公署警察所,設址於城區城隍廟。

民國42年—仍復縣治,2月將警察所升格為縣警察局,設局長一人,下設行政、司法、總務三課,及督察一室,9月增設刑警隊。

民國45年12月—為適應需要,於金湖鎮設立警察分駐所,46年7月,又於金沙鎮設立派出所,並籌劃金城、金湖兩鎮試辦戶警合一,增設戶籍一課。9月分設派出所於料羅、溪湖、陳坑、瓊林等處,旋因財經拮据撤銷。

民國48年—擴大金湖分駐所及金沙派出所成為警察所,並於金山、金寧、金瓊、烈嶼等鄉增設警察所各一。同時於各警察所設義勇警察隊,以補警力之不足,迄61年義警隊解散。

民國49年1月—新建警察局舍於金城民生路,遷入新址辦公。

民國50年2月—復增設金城警察所。3月,縣府僱用清道員編為衛生隊,歸警局統轄。

民國51年1月—實施警察、行政、民防三位制,將原有三十七個行政村里副村里長改為警勤區警員,兼辦行政民防業務,試辦六個月後停辦,仍恢復原有體制。局內成立安全室,併將戶籍業務,撥併安全室辦理。

民國54年—行政區域調整,裁撤金山、金瓊兩警察所。當時編制,設行政、司法、總務三課,督察、安全二室,及秘書、人事管理、主計、戶籍各一人,並轄刑警隊、義勇警察隊各一,及警察所五個,官警總計49人。

民國56年7月—為充實基層警力,招考村里警員37名,由金防部幹訓班代訓二個月,再在警局集中實習勤務一個月後,分派各村里擔任警勤區警員。主要任務為維持地方治安,協助政府推行諸般政令。復於58年招訓戰鬥村警員73名,負責警勤及自衛組訓工作,於62年裁撤,分別改派為村里辦公處警保幹事,及漁民管理員。

民國58年—政委會縣政府合署辦公,警察局由民生路遷入浯江中心(舊縣署、政委會原地)辦公。

民國60年—本局於各鄉鎮成立消防分隊,分隊長由警察所所長兼任。

民國61年—奉行政院核定修正本局組織編制,總員額74人。

民國63年—行政院核定本局組織規程。安全室、戶政室更名為保防課及戶政課。

民國68年4月—刑事課裁撤改設刑事警察隊,各鄉鎮設立戶政事務所,置主任(警察所所長兼)、戶籍員(警察所戶籍員改置),臨時編制料羅港警察所納入正式編制。

民國74年12月—本局廳舍(浯江新莊)整修完成啟用。

民國77年8月—行政院核定修正本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增設交通警察隊及勤務指揮中心,保防課更名為保防室。

民國81年—接管漁港安檢工作,增設安檢課,成立新湖漁港臨時派出所。另配合戶警分立,五鄉鎮戶政事務所及戶籍員員額移歸民政機關。

民國82年1月—奉核定組織編制員額增至133人。

民國83年2月—成立民防總隊,由署長盧毓鈞親臨授旗並校閱。

民國83年5月—增置副局長乙員,並調整警員、巡佐比例。

民國84年2月—本局新建辦公大樓(金山路十五號)落成啟用。

民國86年7月—增設保安民防課、後勤課、秘書室、會計室、人事室、保安警察隊、新湖漁港派出所,組織編制員額增至287人。

民國87年7月—新湖漁港派出所由局長張蒼波揭牌成立。

民國89年2月—商、漁港安檢任務移交海巡署金門岸巡總隊,同時裁撤新湖漁港派出所。

民國89年5月—金門縣消防局成立,警消正式分立。

民國92年2月—烏坵駐在所由局長陳瑞通揭牌成立。

民國92年3月—料羅港警察所更名為金門港警察所。

民國94年6月—奉核定組織編制員額增至312人。

民國97年5月—獲縣政府暨考試院銓敘部核定由原有之二級制改為三級制,迄同年12月成立金城分局、金湖分局。

民國98年5月—本局港警任務功成身退,由高雄港務警察局成立金門分駐所接管金門港區警察工作。

民國103年1月—修正內部單位名稱為「科」,整併戶口、民防組訓成立「防治科」及裁撤「陸務課」,並增設「政風室」及「法制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