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10月22日金警保字第1000018735號函訂定
103年04月23日金警保字第1030007307號函修正
109年08月14日金警保字第1090016044號函修正
114年09月01日金警保字第1140018435號函修正
一、金門縣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協助救災事宜,設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本局應變小
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並督導各分局執行相關作業,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災害:指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規範之禍害。
(二)災區:指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一條所規範之地區。
三、本局應變小組由副局長綜理全般災害應變事宜,主任秘書襄助之;其成立時機如下:
(一)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成立,通知本局進駐作業時。
(二)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未通知本局進駐作業,本局保安科得視災害狀況及需要,依第七點成立應變小
組。
本局應變小組策劃及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作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四、本局應變小組之任務規定如下:
(一)注意災害預報資訊、警報消息、災情蒐集及通報等有關事項。
(二)協助執行災區警戒及治安維護等有關事項。
(三)執行災區交通管制及疏導等有關事項。
(四)協助執行災區勸導及強制疏散撤離災區民眾等有關事項。
(五)協助因災害罹難者屍體相驗等有關事項。
(六)其他有關災害及災區之警政、治安事項。
五、本局應變小組編組單位及任務分工事項如下:
(一)行政科:
1、督導各單位協助災區民眾之勸告及強制撤離等勤務派遣、查報有關事項。
2、外事人員執行災區外籍人士協處工作。
3、各項資訊設備與網路機制建立及維護等有關事項。
4、視訊設備及視訊會議等相關連線、架設工作。
5、其他有關警察行政事項。
(二)後勤科:
1、災區所屬單位廳舍、裝備及器具受損之調查處理等有關事項。
2、維護有線、無線電、數位通訊系統之暢通等有關事項。
(三)保防科:
1、協助災區危安預警情資蒐報。
2、機場、港口區域內災難事故之協助聯繫處理等有關事項。
(四)防治科:
1、災害失蹤人口之協尋及管制等有關事項。
2、關於災區戶口等有關事項。
3、運用民防人員協助救災等有關事項。
(五)勤務指揮中心:
1、全天候傳達災害預報、通報之初報、續報、結報及聯繫等有關事項。
2、接獲本縣災害應變中心通知成立時,應立即報告各級長官,並通報保安科及業務權責相關科、
室、(大)隊人員。
3、災區治安有關命令之傳達事項。
4、有關指揮、調度、協助通報災害及其他緊急通報聯繫事宜。
(六)督察科:
1、協助救災優良事蹟之調查等有關事項。
2、辦理協助救災之員警因公傷亡慰問事項。
3、督導各單位防颱工作準備情形。
4、其他督察(導)工作等有關事項。
(七)秘書科:
1、應變小組成立期間之行政庶務事項。
2、駐地災前水溝清理及花木修剪工作事項。
3、駐地災後環境清潔及復原工作事項。
4、災區新聞發布、訊息澄清及輿情處理等相關事宜。
5、重大災害輿情蒐集、反映及處理。
(八)保安科:
1、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本局相關秘書作業。
2、本局應變小組成立後之相關秘書作業、協調聯繫及綜合災害有關事項。
3、災區警戒、治安維護及調派保安警力協助救災等有關事項。
4、運用義勇警察及守望相助隊協助救災等有關事項。
5、環島道路錄影監視系統設備維護等有關事項。
(九)刑事警察大隊:
1、協助辦理各災害業務主管機關(單位)認定之災害不實訊息偵防工作。
2、協助災區哄抬物價及囤積居奇之調查處理等有關事項。
3、加強預防、偵查因災害可能發生之犯罪及妥適處理遺失物、拾得物案件。
4、協助災區罹難者身分查證及司法相驗等有關事項。
5、協助處理爆炸災害等相關事項。
(十)保安警察隊:
1、負責預備警力掌控與派遣等有關事項。
2、支援警戒、巡邏及交通管制等有關事項。
(十一)交通警察隊:
1、協助陸上交通事故之處理。
2、協助災區交通中斷之替代道路規劃等有關事項。
3、交通疏導、管制、維護交通安全及運用交通義勇警察協助救災等有關事項。
(十二)前列各款未規定之協助救災事項,應依本局組織規程之分工職掌及相關權責辦理。
六、參與本縣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規定如下:
(一)參與作業人員:依行政科科長、後勤科科長、防治科科長、秘書科科長及勤務指揮中心主任等次
序輪流進駐作業。
(二)報告事項:本局對災前整備、災害應變、災後復原等採取之作為及處置狀況。
(三)參與本縣災害應變中心輪值作業人員採三班輪替,並於每日八時、十六時及二十四時辦理交、接
班事宜。
七、本局應變小組每次成立後,由副局長擔任召集人,主任秘書擔任副召集人,並依下列開設等級與單
位完成進駐:
(一)三級開設:由保安科於駐地配合本縣災害應變中心執行各項應變措施。
(二)二級開設:保安科於駐地由科長主持作業,行政科、後勤科、防治科、督察科、秘書科、勤務指
揮中心於原駐地待命。
(三)一級開設:由行政科、保安科、後勤科、防治科、督察科、秘書科、勤務指揮中心、刑事警察大
隊、保安警察隊、交通警察隊等單位指派專責輪值人員與單位主管共同參與作業,並派員進駐本
局勤務指揮中心。
八、本局應變小組開設時機及等級,規定如下:
(一)風災:
1、二級開設及三級開設:由保安科依交通部中央氣象署(以下簡稱氣象署)發布海上或海上陸上
颱風警報,本縣陸地雖未列入警戒區域,經本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經報請召集人同意後,決
定開設等級。
2、一級開設: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本縣轄區已列入警戒區域,經研判有開設之必要
者或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指示後成立。
(二)前款以外之各項災害,保安科得視實際情形,經報請召集人同意後,決定開設等級、進駐單位及
人員。
進駐單位應依任務分工業務權責,了解災區各項狀況後,提供本局應變小組陳報本縣災害應變中心
參處,並指揮各分局執行緊急應變作為。
九、本局應變小組開設進駐單位人員聯繫名冊,應提送本局勤務指揮中心及保安科備查;異動時,亦
同。
十、各分局於災害前整備期間作為如下:
(一)每年汛期前,應調查轄區內可執行協助救災警力、民力及車輛等資源量能,陳報本局備查。
(二)應於每年汛期前加強整備廳舍防災工作。
(三)各項整備程序與檢核事項,應依本局「颱風災害處理作業程序及各項檢核表」規定辦理。
(四)其他有關災害前協助救災整備及訊息,得適時注意掌握與應處。
十一、各分局於災害應變期間作為如下:
(一)獲知本局應變小組一、二級開設時,應即配合成立應變小組,各外勤單位主管應返回駐地執行應
處作業。
(二)配合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指揮調度,協助辦理警察權責事項,須縣府協助事項,得彙報本局應變小
組協處。
(三)應主動聯繫鄉(鎮)公所權責內可協助支援之警察事務,須本局協助支援時,應將協處事項彙報
本局,俾利統籌應處。
(四)本縣災害應變中心開設運作期間,各分局得視災情狀況, 隨時召開工作會報,規劃應變措施,
並適時過濾及通報各項災害訊息。
(五)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三十條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等事項。
(六)接獲本局應變小組相關通報時,對於在山區、溪邊及海邊等危險區域活動之社團及民眾,得協助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實施勸阻或勸離。
(七)掌握新聞輿情及災情查報、過濾及查證。各災害業務主管機關認定之不實訊息,應立即協助查
處。
(八)得利用媒體宣導防災及協助救災資訊。
(九)對轄區災情、警力、民力之運用及警察機關廳舍、裝備、器具之災損情形,應查報及通報處理相
關事宜,並定時填報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工作E化作業平臺及利用通訊群組回報本局應變小組。但
遇有特殊緊急狀況時,應立即回報。
(十)提醒員警於災害期間在災區執勤時,注意自身安全,遇危險狀況,切勿冒險搶進。
(十一)落實各項協助救災工作,並注意轄區治安狀況,防範可能發生之治安事件。
十二、各分局於災後復原期間作為如下:
(一)視鄉(鎮)受災害損壞情形,得依權責配合協助災後復原工作。
(二)發生災害之權責機關請求協助時,應即時通報本局,俾利災情統計及於權責範圍內動員相關人力
及物力支援救災,協助災後復原工作。
十三、各分局應依本規定及相關法令,參照地區特性,訂定或修正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細部作業規定,並
陳報本局備查。
十四、本局應變小組之通訊與聯絡方式如下:
(一)勤務指揮中心:
1、警用:(782)2000、2001。
2、自動:(082)328872。
3、傳真:警用(782)2000、自動(082)325341。
(二)保安科:
1、警用:(782)2055。
2、自動:(082)323132。
(三)相關聯絡方式得以通訊群組(LINE)聯繫通報。
十五、行政支援及經費核銷事項,依相關作業程序及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