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的道路許多交岔路口均為無號誌路口,而民眾駕車行經無號誌路口,往往對於路權不熟悉或有所誤解,因而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
警察局表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汽車行駛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要如何區分道路為幹道或支道?在道路上看到「停車再開」標誌、「停」標字等,均屬於支道。所以駕駛車輛在路口會車時,支道車要讓幹道車先行。同在支道或幹道時,轉彎車要讓支道車先行。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58條:「停車再開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停車觀察,認為安全時,方得再開。」第177條:「停標字,用以指示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
如汽機駕駛人在路口未停車再開,或因而發生交通事故,屬支道車未讓幹道車先行,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5款規定,處駕駛人新臺幣600元以上至1,800元以下罰鍰。
警察局呼籲民眾,只要駕車行經路口,就要減速慢行,以避免交通事故發生。駕駛人對於無號誌路口的路權規定要有所瞭解,如造成交通事故,違反路權規定不但要負擔較高的肇事責任,也要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以罰鍰,千萬要小心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