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嫌基於竊盜之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112年9月2日及4日,以徒手方式竊取被害人黃○○等3人財物,案經上揭被害人向本局金湖分局報案,經循線擴大偵辦,查獲陳○○到案,全案依竊盜罪嫌移請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