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5年1月18 日金警政字第1040024006號函頒 2.108年3月26日金警政字第1080005604號函頒修訂 3.110年1月18 日金警政字第1100001243號函頒修訂 4.112年2月13日金警政字第11200002933號函頒修訂 5.114年2月19日金警政字第11400003509號函頒修訂 一、為健全本局及所屬單位駐地監視錄影系統(以下簡稱監錄系統)之設置管理及運用,以維護駐地安
全,並保護個人隱私,爰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關駐地安全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要點」訂
定本要點。 二、本局及所屬單位為維護駐地安全之必要時,得於駐地內適當處所設置監錄系統。 三、監錄系統得視實際狀況需要,採即時監看、動態偵測錄影或全時錄影等方式設置。必要時,配合設
置紅外線夜視、感應式照明設備或觸發警報。 四、設置於值勤臺及其他受理民眾報案地點之監錄系統,應有同步錄影及錄音設備,並以正常談話音量
於五公尺距離內得清晰攝錄。 遇有糾紛或爭議情事時,得視實際需要,輔以便攜式攝錄影機攝錄。 五、監錄系統設置應注意攝影角度、照明、解析度(攝影機:七百二十P以上;主機:每一路每一格每一
秒儲存十張圖像以上,每張圖像解析度一百萬以上有效圖素;以彩色為主)、時間顯示、鏡頭之防
塵、防水及設備之防潮、防熱。 監錄系統係採數位循環儲存模式者,其攝錄影音檔案至少儲存一個月。 監錄系統攝錄影音檔案不得刪除或格式化,且不得設定該項功能權限。 六、本局及所屬各分局、(大)隊、派出(分駐)所之駐地監視錄影系統業務分工層級,區分如下: (一)第一層(局級):置最高權限管理者一人,由政風室主任擔任,負責授權調閱及設定管理者權限。
置業務承辦人一人,由政風室業務承辦人擔任,負責監視系統維運管理、以及稽核調閱紀錄等。
置專責操控人員一人,由勤務指揮中心業務承辦人擔任,負責監視系統之操作、監控及維護工
作。 (二)第二層(分局級):置最高權限管理者一人,由二組組長擔任,負責授權調閱及設定管理者權限。
置業務承辦人一人,由二組政風業務承辦人擔任,負責監視系統維運管理、以及稽核調閱紀錄
等。置專責操控人員一人,由分局勤務指揮中心業務承辦人擔任,負責監視系統之操作、監控及
維護工作。 (三)第三層(所級):置專責操控人員二人,由派出(分駐)所主管及副主管擔任,負責監視系統操作、維
護工作。 (四)綜合大樓:置最高權限管理者一人,由(大)隊長室擔任,負責授權調閱及設定管理者權限。置業
務承辦人一人,由政風業務承辦人擔任,負責監視系統維運管理、操作、監控,以及稽核調閱紀
錄等。 上開各款專責人員權限之開設授權,應填具本局監錄系統管理權限申請單提出申請(附表一)。 七、申請調閱或複製監錄系統影音檔案資料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警察人員因辦案或其他事由須調閱者,應填具申請表(附表二),敘明具體事由及用途,經簽陳主任
秘書、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核准後,約定時間由專責人員會同查看。 (二)警察人員因辦案或其他事由須複製者,應填具申請表,敘明具體事由及用途,於簽陳主任秘書、分
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核准後,由專責人員辦理複製,再通知申請人簽收。 (三)若遇緊急案件而未能及時依上開二款之調閱、複製程序提出書面申請時,應先口頭報告上開具核定
權限之人員,經核准後與予調閱,惟於調閱、複製後仍應補足上開二款申請程序。 (四)民眾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申請調閱或複製者,比照前二款程序辦理。所需之費用,由申請人
負擔。 (五)公務機關(構)依法行使職權調查之案件須調閱或複製者,應請該機關(構)備文,由政風室簽陳局
長核准後辦理。 八、審核人員應就申請調閱或複製案件之事由、用途,及該影音檔案資料有無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行
政程序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先作檢視審核,再
據以准駁。 九、辦理調閱、複製或業管之單位對於各申請調閱或複製案件,應以專卷建檔列管,以備查考。 十、監錄系統影音檔案資料傳遞、利用、註銷及銷毀,應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等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十一、相關辦理人員或申請人對所處理、調閱或複製之資料,應予保密,不得洩漏;其洩漏或為不正當
使用者,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十二、各級勤務指揮中心監看電子媒體或獲報相關新聞報導,發現疑似 有本機關或所屬單位駐地監錄
系統影音檔案資料外洩之情事,應即依相關規定報告及副知政風室查明處理。 十三、本要點實施前已設置之監錄系統,遇增購、汰購或更新時,應符合本要點規定。發現故障情形,
應立即報修,列管追蹤並記錄備查。 十四、本局監錄系統設置管理之權責分工: (一)政風室:秘書及稽核單位,並負責各單位間之工作協調,及審核調閱申請案件。 (二)保安科:協助監錄系統之建置及維運事宜。(稽核單位發現監錄系統暨設備須新增、汰換、維修、
養護及建置等事宜時,於簽奉核准後,移請保安科辦理。) (三)後勤科:負責監錄系統相關預算之編列及辦理相關採購事宜。 (四)勤務指揮中心:使用單位(系統監看、操作、日常保養及損壞報修,並受理調閱錄影監視影像及上
開影音檔案之保存)。 (五)保安警察隊:系統監看及螢幕損壞報修。 (六)分局各單位之職責比照本局相關業務及使用單位辦理。 十五、為確保駐地監視系統正常運作,各單位應每日檢查並留存紀錄。本局及各分局應針對所屬各駐地
每半年定期實施稽核至少一次,製作駐地安全監視錄影系統稽核表備查(附表三),並得不定期
派員稽核各單位執行情形。 十六、本局辦理駐地安全監視錄影系統稽核工作人員,業務主管、承辦人員及協辦人員視執行成效,每
半年於總獎度嘉獎三次範圍內核實敘獎;辦理不力人員,視情節輕重議處;政風室每年就各權責
分工單位之主管及承辦人,視其出(不)力狀況,於嘉獎(申誡)範圍內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