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5年1月18 日金警政字第1040024006號函頒
2.108年3月26日金警政字第1080005604號函頒修訂
3.110年1月18 日金警政字第1100001243號函頒修訂
4.112年2月13日金警政字第11200002933號函頒修訂
5.114年2月19日金警政字第11400003509號函頒修訂
6.114年10月8日金警政字第11400020192號函頒修訂
一、為健全本局及所屬單位駐地監視錄影系統(以下簡稱監錄系統)之設置管理及運用,以維
護駐地安全,並保護個人隱私,爰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關駐地安全監視錄影系統
設置管理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及所屬單位為維護駐地安全之必要時,得於駐地內適當處所設置監錄系統。
三、監錄系統得視實際狀況需要,採即時監看、動態偵測錄影或全時錄影等方式設置。必要
時,配合設置紅外線夜視、感應式照明設備或觸發警報。
四、設置於值勤臺及其他受理民眾報案地點之監錄系統,應有同步錄影及錄音設備,並以正
常談話音量於五公尺距離內得清晰攝錄。
遇有糾紛或爭議情事時,得視實際需要,輔以便攜式攝錄影機攝錄。
五、監錄系統設置應注意攝影角度、照明、解析度(攝影機:七百二十P以上;主機:每一路
每一格每一秒儲存十張圖像以上,每張圖像解析度一百萬以上有效圖素;以彩色為
主)、時間顯示、鏡頭之防塵、防水及設備之防潮、防熱。
監錄系統係採數位循環儲存模式者,其攝錄影音檔案至少儲存一個月。
監錄系統攝錄影音檔案不得刪除或格式化,且不得設定該項功能權限。
六、本局及所屬各分局、(大)隊、派出(分駐)所之駐地監視錄影系統業務分工層級,區分
如下:
(一)第一層(局級):置最高權限管理者一人,由政風室主任擔任,負責授權調閱及設定管
理者權限。置業務承辦人一人,由政風室業務承辦人擔任,負責監視系統維運管理、
以及稽核調閱紀錄等。置專責操控人員一人,由勤務指揮中心業務承辦人擔任,負責
監視系統之操作、監控及維護工作。
(二)第二層(分局級):置最高權限管理者一人,由二組組長擔任,負責授權調閱及設定管
理者權限。置業務承辦人一人,由二組政風業務承辦人擔任,負責監視系統維運管
理、以及稽核調閱紀錄等。置專責操控人員一人,由分局勤務指揮中心業務承辦人擔
任,負責監視系統之操作、監控及維護工作。
(三)第三層(所級):置專責操控人員二人,由派出(分駐)所主管及副主管擔任,負責監視
系統操作、維護工作。
(四)綜合大樓:置最高權限管理者一人,由(大)隊長室擔任,負責授權調閱及設定管理者
權限。置業務承辦人一人,由政風業務承辦人擔任,負責監視系統維運管理、操作、
監控,以及稽核調閱紀錄等。
上開各款專責人員權限之開設授權,應填具本局監錄系統管理權限申請單提出申請。
七、申請調閱或複製監錄系統影音檔案資料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警察人員因辦案或其他事由須調閱者,應填具申請表,敘明具體事由及用途,經簽陳主
任秘書、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核准後,約定時間由專責人員會同查看。
(二)警察人員因辦案或其他事由須複製者,應填具申請表,敘明具體事由及用途,於簽陳主
任秘書、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核准後,由專責人員辦理複製,再通知申請人簽
收。
(三)若遇緊急案件而未能及時依上開二款之調閱、複製程序提出書面申請時,應先口頭報告
上開具核定權限之人員,經核准後與予調閱,惟於調閱、複製後仍應補足上開二款申請
程序。
(四)民眾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申請調閱或複製者,比照前二款程序辦理。所需之費
用,由申請人負擔。
(五)公務機關(構)依法行使職權調查之案件須調閱或複製者,應請該機關(構)備文,由政
風室簽陳局長核准後辦理。
八、審核人員應就申請調閱或複製案件之事由、用途,及該影音檔案資料有無符合政府資訊
公開法、行政程序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
定,先作檢視審核,再據以准駁。
九、辦理調閱、複製或業管之單位對於各申請調閱或複製案件,應以專卷建檔列管,以備查
考。
十、監錄系統影音檔案資料傳遞、利用、註銷及銷毀,應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及電腦處理個人
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十一、相關辦理人員或申請人對所處理、調閱或複製之資料,應予保密,不得洩漏;其洩漏
或為不正當使用者,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十二、各級勤務指揮中心監看電子媒體或獲報相關新聞報導,發現疑似 有本機關或所屬單
位駐地監錄系統影音檔案資料外洩之情事,應即依相關規定報告及副知政風室查明處
理。
十三、本要點實施前已設置之監錄系統,遇增購、汰購或更新時,應符合本要點規定。發現
故障情形,應立即報修,列管追蹤並記錄備查。
十四、本局監錄系統設置管理之權責分工:
(一)政風室:秘書及稽核單位,並負責各單位間之工作協調,及審核調閱申請案件。
(二)保安科:協助監錄系統之建置及維運事宜。(稽核單位發現監錄系統暨設備須新增、汰
換、維修、養護及建置等事宜時,於簽奉核准後,移請保安科辦理。)
(三)後勤科:負責監錄系統相關預算之編列及辦理相關採購事宜。
(四)勤務指揮中心:使用單位(系統監看、操作、日常保養及損壞報修,並受理調閱錄影監視
影像及上開影音檔案之保存)。
(五)保安警察隊:系統監看及螢幕損壞報修。
(六)分局各單位之職責比照本局相關業務及使用單位辦理。
十五、為確保駐地監視系統正常運作,各單位應每日檢查並留存紀錄。本局及各分局應針對
所屬各駐地每半年定期實施稽核至少一次,製作駐地安全監視錄影系統稽核表備查,
並得不定期派員稽核各單位執行情形。
十六、本局辦理駐地安全監視錄影系統稽核工作人員,業務主管、承辦人員及協辦人員視執
行成效,每半年於總獎度嘉獎三次範圍內核實敘獎;辦理不力人員,視情節輕重議
處;政風室每年就各權責分工單位之主管及承辦人,視其出(不)力狀況,於嘉獎(申
誡)範圍內辦理獎懲。
十七、各單位每半年按稽核時妥善率(實際正常運作錄影監視系統鏡頭數÷應正常運作錄影
監視系統鏡頭×百分之百),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辦理維運人員獎懲,妥善率未達百
分之六十者不予敘獎。
前項維運人員屬分駐(派出)所或相當層級者,業務主管、承辦人員及協辦人員視執
行成效,每半年於總獎度嘉獎三次範圍內核實敘獎;屬分局以上或相當層級者,業務
主管、承辦人員及協辦人員視執行成效,每半年於總獎度嘉獎二次範圍內核實敘獎,
稽核及維運工作均有出力者,僅得擇一事由辦理,不得重複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