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85年2月10日金門縣政府以府秘字第02734號書函經縣務會議 核定實施。 2.中華民國91年6月7日金門縣政府以(91)金聯交字第024號書函發布修正第3點。 3.中華民國94年7月5日金門縣政府以金道安字第0940000024號書函發布修正第3點。 4.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金門縣政府以金道安字第1020000029號書函發布修正第3點。 5.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金門縣政府以金道安字第1080000011號書函修正。 6.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金門縣政府以府道安字第1140014122號函修正。
一、金門縣政府為加強本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業務之策劃及督導執行,特設置金門縣道路交通安全會報
(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 研議協調督導執行本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 執行中央制定(訂)、推動相關交通安全法規、政策與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訂定年度道路
交通安全執行計畫,並督促所屬落實執行。
(三) 研議建請改善有關道路交通安全各項設施。
(四) 研議協調督導加強下列各項措施:
1、強化組織功能與管考作業事項。
2、規劃改善道路交通工程與設施事項。
3、紓解地區停車需求,加強停車管理。
4、強化公路監理與運輸管理事項。
5、加強交通執法事項(規劃交通整理、交通管制措施、取締用路人車違規事項)。
6、加強交通安全教育事項。
7、加強交通安全宣導事項。
8、加強肇事防制事項。
9、強化道路交通事故緊急救護及醫療事項。
三、會報編組:
(一) 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縣長及秘書長等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
警察局局長兼任。
(二) 委員十七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1、縣政府民政處處長。
2、縣政府財政處處長。
3、縣政府產業發展處處長。
4、縣政府城鄉發展處處長。
5、縣政府工務處處長。
6、縣政府觀光處處長。
7、縣政府教育處處長。
8、縣政府綜合發展處處長。
9、縣政府人事處處長。
10、縣政府主計處處長。
11、臺北市區監理所金門監理站站長。
12、金門縣公共車船管理處處長。
13、金門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14、金門縣衛生局局長。
15、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16、金門國家公園警察隊隊長。
17、金門縣汽車職業駕駛工會理事長
(三) 本會報會計員一人由警察局會計室主任兼任,出納員一人由警察局出納員兼任。
(四) 本會報設置工程、教育、執法、監理、宣導、綜合管考、救護醫療等七個工作小組,各負責有關交
通安全業務之推動與改進,各小組置小組召集人一人。工程小組召集人由工務處處長兼任、教育小
組召集人由教育處處長兼任、執法小組召集人由警察局局長兼任、監理小組召集人由監理站站長兼
任、宣導小組召集人由觀光處處長兼任,並按期出席會議。救護醫療小組由消防局及衛生局組成
(衛生局出席會議)。
(五) 各工作小組任務區分如下:
1、工程小組:由工務處主辦交通工程策劃及執行,觀光處主辦交通標誌標線號誌、停車場管理等。
2、教育小組:負責交通安全教育策劃及執行,由教育處、國立金門大學、國立金門高級中學、國立
金門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及家庭教育中心等單位共同組成,以教育處為主辦單位。
3、執法小組:負責交通執法策劃及執行,由警察局為主辦單位。
4、監理小組:負責公路監理與運輸管理,由金門監理站、觀光處及公共車船管理處等單位組成,以
金門監理站為主辦單位。
5、宣導小組:負責交通安全宣導策劃及執行,由觀光處(電視、廣播託播宣導及彙整宣導小組年度
考評資料)及警察局等單位組成,共同主辦。
6、綜合管考小組:負責綜理會報相關業務及計畫考管與考評:由警察局、綜合發展處等單位組成,
以警察局為主辦單位。
7、救護醫療小組:負責強化道路交通事故緊急救護及醫療系統,救護系統由消防局主辦,醫療系統
由衛生局主辦。
四、本會報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為推動工作需要,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一) 每次會議由召集人親自主持,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會議,得由召集人指定副召集一人代為主持;召
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無法出席,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為主持。
(二) 參加會議人員,除會報各小組兼召集人外,並視業務需要,得邀請地區有關交通安全教育、公民營
運輸、工程、工(公)會等單位代表列席。
五、本會報工作小組職掌如下:
(一) 研擬或審議有關交通改善工作之整體規劃與設計事項。
(二) 有關案件之先行審查、分析、研究事項。
(三) 有關本縣交通工程、交通設施及交通改善之調查及會勘事項。
(四) 有關案件之擬具具體意見,提供本會報審議事項。
(五) 有關道路交通執法、交通工程、交通教育訓練等協調事宜。
(六) 有關本會報交辦案件之研究執行事項。
六、本會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得應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之邀請列席會議,並視需要提出轄
區交通安全改善工作報告。
七、本會報有關教育、宣導、道路工程、交通執法、督導所需經費由相關單位自行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