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維護警衛對象之安全,律定安全警衛人員派遣作業及執勤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本要點未
規定事項,依內政部警政署訂頒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 派遣對象如下:
(一) 縣長。
(二) 縣議會議長及副議長。
(三) 其他特定人士。
依個案實際狀況認定,經評估有遭受人身安全急迫危害或為預防重大刑案發生之必要,或與公
共秩序或社會安全具有關連性且有受危害之虞者,得申請安全警衛。
1、依法登記之候選人。
2、各級民意代表。
3、各級機關司法人員或公務人員。
4、一般民眾(證人保護法)。
(四) 依「警察機關執行轄內立法委員安全警衛作業規定」提出申請保護者。
三、 派遣及申請方式:
(一) 上開派遣對象如有安全顧慮,得視狀況需要,以書面向分局申請,再報由本局審核派遣安全警
衛。
(二) 安全警衛派遣員額及服勤方式,由本局視實際危安狀況需求派遣及服勤。
四、 派遣期限:
(一) 縣長、縣議會議長及副議長卸任後,安全警衛應全部撤離。
(二) 其他特定人士申請安全警衛,得視保護事由及實際危安狀況訂定派遣期限。保護事由消滅後,
應即停止派遣。
五、 遴選條件:
(一) 現職為巡佐(偵查佐、小隊長或警務佐)職務以下。
(二) 最近五年內未因品操受記過以上處分及最近三年內未因工作受記大過以上處分或經懲戒處分
者。
(三) 無重大違法、違紀未結案件者。
(四) 最近三年考核,依內政部警政署頒訂「端正警察風紀實施規定」,平時考評均評定「C等級」
以上者,或年終考核非評列「考核欠佳」事由者。
(五) 安全警衛候用人員每年定期調整一次,由各分局及直屬(大)隊遴選,候用名額視各單位當時
人員配置情形機動調整,以建立安全警衛人員候用名冊,因應代理執勤需要,並統由本局實施
安全警衛訓練。
(六) 經由指名商調擔服縣長隨護安全警衛人員,其遴選條件不受本點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限制。
六、 派遣執勤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安全警衛人員之派遣,依本局核定奉派之時間為基準,每日勤務編排以派遣對象行程需要之時
間及時段為準,並依規定於所屬單位出入登記簿內簽到、退,超時服勤時□不受每日十六小時限
制,惟不得連續超過三日;每月超時服勤時數不得超過一百小時。安全警衛人員之輪班輪休排
定方式及每日勤務間隔時數均應符合「警察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實施要點」相關規範。
(二) 安全警衛人員每日勤畢應於內政部警政署值勤臺應勤簿冊電子化系統填寫當日工作紀錄,相關
內容應載明如下:
1、當日隨護時段、公開行程項目、過程有無突發狀況及疏處情形。
2、當日勤務時段中間休憩一小時之時段及地點(無須另行再簽出入)。
(三) 安全警衛人員應堅守行政中立,遵守執勤紀律,以保護警衛對象為首要任務,並避免兼顧其他
事務性工作。
(四) 警衛對象有安全之虞或發生暴力攻擊危害時,應即排除危害,並報告本局勤務指揮中心,必要
時得請求支援。
(五) 安全警衛人員應提高警覺,留意可疑之人、事、地、物,並注意本身安全。
(六) 安全警衛人員對警衛對象之活動行程,認有安全顧慮時,應主動告知、機先防處。
(七) 安全警衛人員除攜帶應勤裝備外,並應隨身攜帶行動電話、警笛、照明設備或其他必要之各項
裝備,以利狀況聯絡及處置。
(八) 安全警衛人員應攜帶應勤槍械及裝備,並依勤務執行規定,於服勤起、迄時間登記領用與繳
回。
(九) 安全警衛勤務以本轄為活動範圍,如離轄安全警衛人員需攜帶警槍、彈時,應比照越區辦案填
報「勤務指揮中心協調事項通報單」奉核後攜行。如無法親自辦理時,應由建制單位或勤務指
揮中心代辦,執行時應注意警衛(槍)安全,遇緊急狀況應迅速報告當地警察單位支援。
(十) 安全警衛人員仍應參加本局或各單位舉辦之各項訓練、講習、測驗,無法參加者應循行政系統
報准。
(十一) 安全警衛人員執勤所需交通工具應由被保護對象提供。但依證人保護法之保護對象不在此
限。
七、 督導獎懲:
(一) 派遣安全警衛之單位主官(管),應負責督考、管制安全警衛人員簽到、退等情形,並確實管
理每日領用、繳回槍彈等應勤裝備狀況,加以清點查記,以明責任。
(二) 各級督導人員應將安全警衛勤務列為督考重點,深入督導,並注意任務銜接,如發現不適任行
為,應即協調更換,以維護警衛對象之安全。
(三) 安全警衛人員依規定辦理定期考核,經考核優良者,得予以續任,惟考核不佳者,得隨時檢討
調整。
(四) 安全警衛之獎懲除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辦理外,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1、定期獎勵:無勤務缺失者,執勤人員每月予嘉獎二次。
2、專案獎勵:選舉期間、天然災變、大型活動或保護警衛對象有具體事蹟等,專案簽核從優敘
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