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少年輔導業務,輔導曝險及偏差行為少年,依「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設置金門縣少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少輔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少輔會整合本府所屬社政、教育、衛政、警政、毒品危害防制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並統合其他相關資源,辦理下列事項: (一)對有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行為之少年開案輔導。 (二)召開聯繫會議,督導及協調少年輔導事項。 (三)編製年度工作報告。 (四)向少年法院(庭)提出處理之請求。 (五)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得辦理之事項。 三、少輔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擔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副縣長擔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秘書長、社會處處長、教育處處長、本縣警察局局長、衛生局局長、校外生活輔導會督導。 (二)具社會工作、醫護、心理、特殊教育或其他與少年輔導工作相關知識或經驗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機構代表。 (三)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庭長、調查保護官。 (四)少年代表一人或二人。 前項委員中,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機構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少輔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其由機關(單位)代表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非由機關(單位)代表出任者,得隨同主任委員異動改聘之。 少輔會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或異動時,其補(改)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但出缺之日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改)聘。 第一項第四款之少年代表,得由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本縣現(曾)任兒童及少年代表擔任之。 四、少輔會委員會議應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第一項會議。但由機關(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科(室)主管出席,並通知少輔會。 五、少輔會置執行長一人,由秘書長擔任,承主任委員指示,綜理少輔會業務及委員會議決議之執行;副執行長四人,由社會處、教育處、警察局、衛生局局(處)長兼任。 執行長得指派副執行長監督、指導少輔會工作之辦理;涉及機關(單位)間之合作者,由執行長協調辦理,未能協調時,由主任委員指定機關(單位)主辦或協辦。 有關辦公處所得依資源可接近性、便利性、資源連結性設置適當辦公處所。 六、少輔會辦理曝險行為少年之預防及輔導,或協助下列事項: (一)開案審核、訪視調查。 (二)通知轉介;必要時轉介權責機關依法提供安置服務。 (三)社會與心理評估、諮商、身心治療及其他處置。 (四)案件之轉銜與追蹤及管理。 (五)結案及請求少年法院(庭)處理程序。 (六)規劃及執行少年有少事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之預防。 (七)其他有關輔導及服務之事項。 各機關(單位)於輔導個案期間應以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得依其需求請求其他機關(單位)支援。 七、少輔會為執行少年輔導事項,應配置專職少年輔導員、專職或兼職之督導人員,由具備社會工作、心理、教育、家庭教育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員擔任。 八、為強化輔導少年工作功能,得遴聘下列人員為少年輔導志願服務者,協助從事本要點第六點之預防工作及業務: (一)具備輔導或前點專業學識或經驗人士。 (二)大專校院前點專業相關科系學生。 (三)當地熱心公益人士。 九、少輔會應每年編製年度工作報告,依本縣之特性及需求,辦理下列項目: (一)個案輔導基本資料、服務內容、輔導措施種類、後續追蹤與結案情形統計及分析。 (二)辦理曝險少年預防活動次數及服務人數。 (三)社工、心理、教育、家庭教育與其他相關專業人力聘用率、流動率及人員訓練內容。 (四)府級或特定議題跨網絡合作聯繫會議或個案研討會議。 (五)少年輔導相關研究或實務報告、政策建議、宣導內容。 年度工作報告應依實際執行情形及成果編製,經翌年第一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後,報內政部備查。 十、少輔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核予並在警察局年度預算下編列。 十一、少輔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二、少輔會得以該會或主任委員之名義對外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