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金警會字第1120022352函發布
2、中華民國115年1月12日金警會字第1150000870函修正
一、為期本局暨所屬各單位使用公積金使用符合一致規範,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關收
受各項團體獎勵金、慰問金、加菜金等經費收支作業注意事項」,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公積金收入來源為上級機關、他機關慰勞員警執勤辛勞所給予之團體獎勵金、慰問
金及加菜金等經費,個案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以上時,由承辦單位視團體出力程度
簽提一定額度,奉准後轉作公積金;未達1萬元者,得免提列公積金。
三、公積金支出範圍及額度:
(一)同仁、眷屬(配偶、一等直系血親)弔唁奠(禮)儀及行程公務費用,以2,000元為
限。
(二)同仁陞調、退休、結婚、生產或新居落成等賀禮,以2,000元為限。
(三)同仁傷病慰問,以3,000元為限。
(四)重要節慶慰勞同仁,以1,000元為限。
(五)辦理文康活動相關支出,於公積金額度內,覈實支應。
(六)經機關首長或各單位主管核定,以本局或各單位之名義支用之公務費用等,得覈實支
應。
四、公積金因獎勵或慰(勞)問性質轉發個人時:
(一)應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
險費辦法」規定辦理扣繳所得稅及補充保險費,再以扣繳後之淨額予以核發。
(二)將扣繳之款項及印領清冊移送出納單位繳交國稅局及全民健康保險局,並納入個人所得
登記。
五、公積金管理、支用程序、憑證、保管等:
(一)公積金管理:
1、團體公積金由秘書單位指派專人保管、專款專用,由會計單位按月公布收支明細。
2、各單位公積金由各單位專人設帳管理,專款專用,各單位並應按月公布單位收支明
細,以昭公信。
(二)支用程序:於第三點支出範圍及額度內,經各單位主管核准或經主官(管)或其授權人
員核准後辦理。
(三)公積金帳冊應詳實記錄支出金額及項目,以供備查,有關原始憑證之保存,應依會計法
規定期限保存10年。
(四)督察單位應將各單位公積金作業情形列入內部管理督導項目,查核有無依規定落實執
行。
(五)各單位人員職務異動時,應將所保管公積金之帳簿、相關原始憑證及公積金移交接任者
點交簽收後,方得辦理離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