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警察局暨所屬各單位公積金使用作業要點 一、為期本局暨所屬各單位使用公積金符合一致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公積金支出範圍: (一)同仁、眷屬(配偶、一等直系血親)弔唁奠(禮)儀及行程公 務費用。 (二)同仁陞調、退休、結婚、生產或新居落成等賀禮。 (三)同仁傷病慰問。 (四)重要節慶慰勞同仁。 (五)辦理文康活動相關支出。 (六)經機關首長或各單位主管核定,以本局或各單位之名義支用之 公務費用等。 三、公積金因慰勞或獎勵性質轉發個人時: (一)應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全民健康 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辦理扣繳所得稅及補充 保險費,再以扣繳後之淨額予以核發。 (二)將扣繳之款項及印領清冊移送出納單位繳交國稅局及全民健康 保險局,並納入個人所得登記。 四、公積金使用流程: (一)各單位公積金支出項目,應依相關規定及必要性訂定項目支出 金額標準,並公告適用。 (二)公積金如有支出需求時,應由需求單位簽核經主官同意,辦理 完畢後取得相關原始憑證並檢附簽核公文,據以辦理核銷。 (三)公積金應由各單位專人設帳管理,專款專用,並按月公布收支 明細,以昭公信。 (四)公積金帳冊應詳實記錄支出金額及項目,以供備查,有關原始 憑證之保存,應依會計法規定期限保存10年。 (五)督察單位應將各單位公積金作業情形列入內部管理督導項目, 查核有無依規定落實執行。 (六)各單位人員職務異動時,應將所保管公積金之帳簿、相關原始 憑證及公積金移交接任者點交簽收後,方得辦理離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