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金門縣政府府警民字第0990080042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共6點。
壹、依據及目的: 金門縣政府99年03月05日府行法字第0990145381號函頒「金門縣監視 錄影系統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為健全本縣各公共設施 監視錄影系統之設置許可及管理,俾充分發揮治安維護功能,並兼顧 防範不當使用及人民權益之保障,特依據金門縣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 理辦法第4條、第5條及第7條,訂定本要點。
貳、申請程序、委員會組織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設置監視錄影系統者,檢附下列書圖文件向主管機關金門縣警察 局(以下簡稱警察局)提出申請: (一)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申請書(如附件1)。 (二)監視器數量、監控機房、監視器位置及所有連接線路之平面圖、配 置圖。 (三)設置處所之所有權證明文件或使用權同意書。 (四)監視錄影系統設置後之維修計畫書。 (五)其他相關文件。 二、管理機關警察局為執行審查作業,得設監視錄影系統設置審查(即由 本府法規審查小組任務編組人員兼任)及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 會置委員九人),主任委員由警察局局長擔任之,副主任委員由副局 長擔任之,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遴聘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專家學者一人。 (二)相關政府機關代表二人。 (三)轄區各鄉、鎮、公益團體或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四)警察局及分局業務主管人員一人。 (五)警察局任務編組成員各一人(刑事警察大隊、會計室、督察室、後 勤課、行政課及秘書室等)委員任期為2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委員任期內出缺時,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依其職務兼任外,其 餘委員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三、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依公共安全、社會治安需求及隱私權保障等原則,審查監視錄影系 統設置申請案。 (二)依前款原則,審查監視錄影系統存儲行政資訊之閱覽複製申請案。 (三)考核、檢討轄區監視錄影系統之維護管理措施。 (四)提供轄區監視錄影系統運作管理之政策諮詢。 四、委員會依下列規定審議案件: (一)委員會依受理案件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 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 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1人擔任主席。 (二)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議 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三)機關外遴聘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但機關 單位代表,得由首長指派代理人員出席。 (四)審查設置申請案件應由申請單位、規劃設計單位或其委託之代表列 席說明,並於審議表決前離席。對申請案表示異議者,亦同。 (五)審查項目涉及特殊技術或知識,經委員會認定有必要者,得另委託 專業機關團體審查,其委託審查費用由申請人負擔並預先繳交。 (六)委員會決議事項,除設置申請許可及撤銷、廢止許可案件以本府名 義行之外,其餘以警察局名義行之。 五、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 支給要點」、「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六、委員會所需經費,由警察局統一編列相關預算支應之。
參、審查及准駁作業: 一、各分局接獲發交案件時,應核對申請文件是否齊備,倘應補正者,應 於7日內通知申請單位補正之。依限補正者,續行辦理;未依限補正 者,退回申請單位。 二、各分局應依設置地點,先行函詢相關機關、當地村(里)、鄰長之意 見;必要時,並應公開徵詢相關利害關係人之意見。相關意見齊備後 ,應於10日內通知申請單位及相關機關辦理現地會勘且作成會勘紀錄 (如附件2-1、2-2),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作業內容:流程圖及流程說明(如附件3)。
肆、資料之保管與運用: 一、各分局對監視錄影系統資料之取用應加強管理,以避免觸犯刑法妨害 秘密罪章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3條至第35條等相關規定。如違反上訴 情事者,註銷其使用權限。 二、監視錄影系統所攝錄之影像(音)檔案資料應予保密,由各分局指派 專人保管,保存期限為1個月,除因偵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 有繼續保存之必要者外,保存期限屆滿應予列冊並銷毀並於「監視錄 影系統調閱登記簿」註記(如附件4)。除因偵查犯罪嫌疑等依法執 行職務得調閱者外,不得任意借閱。機組之主機非設置於分駐(派出 )所者,應特別加強管理;遇有不當使用資料者(如違反本條第一項 等情事者),應即報請警察局廢止使用許可。 三、各機關(單位)因偵辦案件需調閱監視錄影系統所攝錄儲存之影像資 料,應經各分局主(官)管核可,並設「監視錄影系統調閱登記簿」 (如附件4)登記備查。 四、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或其他非因偵查機關為發現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 之行為而有調閱錄影監視系統所攝錄儲存之影像資料之必要者,得依 行政程序法第46條之規定辦理,經指明特定時段,填妥「環島監視錄 影系統(影音檔案)調閱申請書」(如附件5)向各分局提出申請。 五、各分局受理前點申請案,應提請委員會審議,經許可閱覽或複製者, 由分局指派專人陪同取閱,如發現有得作為證據之資料者,應依相關 程序規定辦理證據保全。
伍、器材之保養與維修: 一、各分局裝設之監視錄影系統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器材管理、故障報 修等事宜,並逐日檢視使用情形,作成「監視錄影系統保養工作單」 (如附件6)備查;單位主管應每週複查1次,並於當日檢查保養紀錄 表內簽章;各分局除平時每月1次督導所屬單位監視錄影系統使用情 形並做成「各單位「環島監視錄影系統」使用情形督導評核表」(如 附件7)外,得不定時抽查檢視所轄各監視錄影系統有無正常運作, 如發現有異常狀況或故障待修時,應立即查明處理,作成「金門環島 監視錄影系統維修管制表」(如附件8)備查。 二、警察局專責(小組)人員遇監視錄影系統相關器材有異常情事,應先查 明該器材是否仍於保固期間。屬廠商應負保固責任者,應立即通知廠 商派員檢修,並列冊備查,以釐清責任歸屬。屬保固期間外者,應即 聯繫維修得標廠商依維修程序修復之。 三、已喪失維護治安及交通事故防制等功能因素之監視錄影系統,各分局 應造冊函報警察局拆除或遷移之。
陸、督導與考核: 一、定期檢查: (一)警察局於每半年檢查各分局、分駐(派出)所執行及保管情形,並 各抽檢1至2個分駐、派出所。 (二)實地抽查:擇各分局就每1受檢分駐(派出)所轄內之錄監設備抽 檢1至4處;考詢基層佐警對於轄內錄監系統分佈及實際操作情形。 二、不定期檢查: 警察局採機動性至所設置之錄監設備抽檢1至2處,並對於管理、養護 績優單位及未落實執行單位隨時提出檢討並辦理獎懲。 三、檢查項目: (一)監視錄影系統設備故障報修及紀錄作業。 (二)監視錄影系統設備實地操作作業。 (三)監視錄影系統設備登出(入)紀錄。 (四)各級督檢、抽查作業。 (五)不當使用及管理不善案件查處作業。 (六)監視錄影系統設備各項報表辦理作業。 (七)各項內容及配分(如附件9-督導評核基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