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916偵破黃○○、吳○○等2人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犯罪嫌疑人黃○○(查無刑案資料)、吳○○(查有妨害風化刑案資料),2人為朋友關係,明知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基於犯意聯絡,於110年6月11日19時33分於金沙鎮五福街8號前由黃嫌向證人蔡○○收取購買毒品價金新臺幣5,000元,再於110年6月12日於金沙鎮環島北路4段482號前由吳嫌交付毒品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予蔡民,完成毒品交易,案經蔡民主動向警方報案自首並製作筆錄,據以向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聲請搜索票獲准,持搜索票對犯嫌黃、吳二嫌執行搜索並通知2人到案說明,爰依法調查。(金湖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