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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於民國107年7月1日以後離職且任職滿5年以上,重新選擇是否繳回原發還之退費金額案。
  • 發布單位:金門縣警察局

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110年8月27日台管業二字第110159762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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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