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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不當,致生道路交通事故事件而受有損害時,應如何請求賠償及確保證據?

"ㄧ、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之。故應以書面方式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
二、因請求書需敘明請求權人姓名、事實(例如:○年○月○日○時騎車經過○○橋或○○路,因為橋面或路坑洞導致摔車受傷)、損害(例如:醫療費○○元、修車費○○元、休養在家○天減少收入○○元)及證據(例如:醫療單據、修車單據)等,故當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事件時,建議報請警察作成筆錄,以利日後請求國家賠償時,有足夠之證據可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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